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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句话怎么理解。

  公司法中“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句话怎么理解。公司法中“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句话怎么理解。最近法院对我有一个判决,如下: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原告XXX是被告A公司的股东;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于原告股东身份的性质,因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隐名股东协议,且被告在工商注册的股东均是以改制时股东代表的形式登记完成。故原告的股东权属、登记等事项,应依公司章程及工商部门对于公司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本院在此不予处理。”现在法院判决我是A公司的股东,但是还没有在工商局备案。
  我凭这个判决能上诉法院请求查阅A公司相关会议纪要及财务报表吗?《公司法》中的“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句话怎么理解。对我上诉有影响吗?我是否应该先去工商局要求A将我的股东备案,然后再上诉去查阅A公司相关文件。但是要求工商局备案我担心拖延的时间太长。
  注:因为公司不承认我的股东身份,我才上诉,才准备下一步查阅公司相关规定的。。

全部回答

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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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参阅《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以及相关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据自己的出资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为了表明股东的地位,确定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在公司住所备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不能任意记载,其法定记载事项有三项内容:一是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是股东的出资额;三是股东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名册在处理各股东关系上具有三方面的效力:一是确定的效力,即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只有完成股东名册的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后,才能依股东名册对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二是推定的效力,即公司仅以股东名册上现记载的股东推定为本公司的股东,给予股东待遇;三是免责的效力,即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告、公告等必须履行的义务后,即可免除责任。
     另外,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在备置了股东名册后,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的出资额这两项内容,以为公示,并且如果登记的这两个事项在登记过后因故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没有对这两个事项进行登记或者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也就是说,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仍然可以依据股东名册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第三人将可以不依据股东名册,而以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来判断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
  ” 按照上述规定与解释,你现在应做的不是上诉,也无法上诉。而是按照法院判决以及《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公司章程及工商部门对于公司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东权属登记。  再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201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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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指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二审法院纠正改判。你指的是上诉还是起诉? 看你的意思是想打“查阅权”官司?现在这个案子一审起诉时提了诉讼请求了吗?如果一审没提,你可以重新起诉要求查阅公司有关文件。 如果一审提了,法院没有支持你查阅公司有关文件,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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