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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法合同续签的问题

我与公司的合同年底到期,本是双方达成续签协议的,但今日主管找我谈话想给我加工作量但不加工资(且有可能降岗),我想问以下问题: 1.如果我不同意的话,合同是否能续签下去? 2.如果不能,公司是否应该给我赔偿?赔偿多少?依据的是劳动法中的哪一条? 3.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是指新劳动法实施之后的工作年限(即08年后),还是一直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4.劳动法中规定,公司不续签合同应在三十日前通知劳动者,如果少于三十日是否有说法? 急需哪位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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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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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可以续签也可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同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因此,“本是双方达成续签协议的,但今日主管找我谈话想给我加工作量但不加工资(且有可能降岗)”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那么: 1、如果你不同意的话,合同不能续签。 2、由于不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加工作量但不加工资),因此,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给予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相应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经济补偿应该从2008年开始计算。
     。

2009-12-24

336 0

    补充一点意见: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相关的规定如下: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要给予补偿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及上述规定进行了完善。
  所以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也应当得到补偿。 。

2009-12-18

334 0

    1。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不与你续签(如果你不是工作满10年或已有两次以上劳动合同签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2。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
    标准依据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是在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里才有的规定,之前的劳动法没有这项规定,所以,按照法不溯及既往,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起点应该从08年1月1日起算; 3。
    第四十七条已经表述得非常明白了,“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没有从08年开始的说法,从你进入该单位起算; 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就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但是,这只适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属于合同到期终止,而不是解除,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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