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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架和自卫在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

关于打架和自卫在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相了解一下,及相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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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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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164.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误工费用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而自卫可以理解为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照成损害的行为。
     通过正当实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是现实性。所谓现实性事指对本人或爱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的,即该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
   其次是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并非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合法行为。  如果是公务员依法进行的职权行为或医生一句医疗服务合同实施手术,就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再次是针对性。所谓针对性是指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来自侵害人,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侵害,故防卫只能对侵害人本人实施,不得针对第三人。 最后是目的性。  所谓目的性是指防卫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防卫不得出于报复,不得针对侵害非法权益的行为。 进行正当防卫不能违反比例原则,即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措施与实现保护权利的目的应当相称。防卫人通常应采取既能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遭受损害,有仅给侵害人造成最小损失的方法来进行防卫。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形下,因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是指正当防卫违反比例原则,致使侵害人遭受严重损害,而防卫人在当时完全有条件采取符合比例原则的防卫措施。  此时有过错的防卫人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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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节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发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自卫中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须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法律认为自卫中武力的程度必须为自卫者意图抗击的加害行为的武力的程度具有合理的对等关系 。  自卫作为一种阻却违法的理由是指当一个人受到他人的即时非法打击并没有机会为其抵抗打击而诉诸法律时,而对侵犯者采取合理的武力打击以防卫自己不受身体伤害,其在这种情况下对加害人的打击是合法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自卫中的武力行为的使用,必须首先具有对方的暴力行为,或致少自卫者合理地相信他人的非法暴力行为的存在。  非法的暴力行为一般包括犯罪行为,如谋杀、非预谋性杀人、企图的谋杀的殴击、袭击等,和侵权行为(一般是殴打和恐吓),对合法的武力不能使用暴力进行自卫。
  对加害行为以武力进行自卫所要满足的条件在于自卫者必须合理地相信:(1)本人处于即时非法的身体伤害的危险之中;(2)自卫中使用的武力是避免遭受这一危险所必需的。     自卫中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须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法律认为自卫中武力的程度必须为自卫者意图抗击的加害行为的武力的程度具有合理的对等关系,对于对方的非致命打击,即单纯的身体伤害的威胁,只能以非致命的武力(Non-deadly force)进行自卫;对于对方的致命打击,即死亡和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可以以致命的武力(Deadly force)进行自卫。
    但是对于对方的非致命打击却不能使用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因这种自卫超出了合理的武力限度。 在遇到致命打击的危险时,受害人是否绝对可以以致命的武力进行回击,有的法律和判例中强调必须首先采取退却的步骤,只有在不能退却以避免受到致命的打击的时候,才可以以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另一些法律或判例则设有要求首先采取退却的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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