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计划受让一块自留地,自留地是属于几户人集体使用,并取得本集体一致的同意,标的物价已定价,同时经村委会同意.但有几个问题不清楚 1.本自留地可否转让? 2.本自留地转让后可否建厂房?需要怎样才能建厂房? 3.本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得到法律的认可?(本协议是经集体所有人签名,并经村委会证明盖章) 4.集体同意永久转让,在法律上是否认可永久受让? 5.需要注意到那些以后会存在的问题?
自留地这个名词还是计划经济时的产物,现在基本上都并入了承包地的范畴。对于自留地,当时的法律和政策是:土地持有人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 自留地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从法律的角度讲,自留地肯定是不能用于非农建设的。而所谓的永久转让其实就是变相的买卖,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所以,以此为内容的协议自然是无效的。不过,在现实中,用自留地建住房的情况倒也是比比皆是,许多地方法律不如“现管”,就像宅基地不能买卖但私下交易不照样发生吗?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建设工厂风险太大,不支持楼主贸然冒险。
1。本自留地可否转让?
答:可以转让,但仅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
2。本自留地转让后可否建厂房?需要怎样才能建厂房?
答:不能
3。本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得到法律的认可?(本协议是经集体所有人签名,并经村委会证明盖章)
答:不具备法律效力。
4。集体同意永久转让,在法律上是否认可永久受让?
答:不能。
5。需要注意到那些以后会存在的问题?
答:仅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且不得改变原用途。
自留地属于集体土地,个人只有使用权,国家禁止集体土地买卖,就算集体组织同意也不行!!
《国土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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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自留地可否转让? 你只要拥有自留地的使用权,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本自留地转让后可否建厂房?需要怎样才能建厂房? 自留地只能作为农业生产用地,无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因此,在没有经过依法征用的前提下,是不能够建厂房的。
3。本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得到法律的认可?(本协议是经集体所有人签名,并经村委会证明盖章) 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4。集体同意永久转让,在法律上是否认可永久受让? 农用地的使用期限受国家政策的约束,要依据国家政策来处理,至于“永久受让”,好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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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到那些以后会存在的问题? 要注意,一是合同要合法有效;而是土地用途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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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留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转让的只能是使用权等用益物权。(转包只能在内部,此属承包人转让使用权内外皆可。) 2、不可以。农用地用作非农建设要经过严格审批,只有用益物权人和村委会的同意是不行的。 3、本协议中使用权的转让是有法律效力的,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4、不可能,绝对不可能。 5、按期缴纳租金。
1:可以但只能在集体内部。 2、原则上是不能的,但可以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交相关费用也是可以建的,难度非常大! 3、有法律效力,但不认可。 问题多多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