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收费请问:向法院提出追加被执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情形的,应及时告知法院,提交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作出裁决。 对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应作出变更、追加的裁定。裁定书署审查合议庭成员名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对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不予变更、追加的决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追加被执行人不需要交费。
法律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全部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情形的,应及时告知法院,提交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作出裁决。
对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应作出变更、追加的裁定。裁定书署审查合议庭成员名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对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不予变更、追加的决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追加被执行人不需要交费。
法律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