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税务检查,认定我行抵债资产(不良贷款的借款人以实物抵贷款的意思)要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就差说到了增值税。我当时不好辩解,但我想不通,银行贷款利息收入才交营业税。一个风险不良贷款转化成的资产,还交这些税,真成了冤大头。看看税法,还是想不通。只好请教各位学长解惑。我的积分不高,只好先行谢谢啦!
占地。(抱歉,占了二天的地,不好意思。)
这个问题表面看是税务上的问题,但又不能简单的拿税法来套。税务部门之所以那认定你该交这交那税,我想他们也有他们的道理,从税法的角度来说,他们没错。
但关键是抵债资产有它的特殊性,我认为不能简单地套税法,因为套的有时牵强附会。 有时我也“想不通”,下面我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
一、首先,还得先从抵债资产的概念、取得说起。
抵债资产的形成是借款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偿还在银行贷款,银行通过合法手续以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抵押物或其他资产抵偿贷款本息形成的待处理资产。依照有关规定,抵债资产变现后才能视为贷款的收回,贷款借据也不能结清。
银行对抵债资产不能私自留用,如确有需要,也要严格履行固资购建审批手续。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1、抵债资产是银行没有办法的办法才取得的(哪家银行都乐意将货币资金直接收回),是不良贷款的一个转换形式。
(抵债资产的自身的风险权重也很高)2、抵债资产名义上说“资产”,确切地说是“待处理资产”,更确切的说是“有名无实”的资产,和传统意义上资产定义不同。 因为不能私自留用,没有变现还不能视做贷款的收回。
3、既然以物抵债,实物的种类繁多,肯定不是纯货币资产,必然要交易变现。
二、其次,我税务部门无非对那些抵债资产中的房产、土地、汽车、财产等提出纳税的要求。正如你所说的那些税。例如:房产在银行保管时要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出售时按照交易金额交营业税、附加税等。
这时税务机关,就是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结论,相信税法有关条款你也看了。确实,不好找出反驳的理由。心里想不通的理由:其实也是实际情况(我赞同)。例如:原先有100万的贷款,只按贷款利息交营业税就行了,现在变成了100万房产,多交了几倍的税款,确实税重了。
并且,本来银行的抵债资产就是风险高的资产,有时抵债资产变现后连贷款的本金都不够,这无疑加大了银行处理抵债资产的难度。 我认为,这些税的征收,是税务机关是对纳税主体不明造成,这些资产还说不好归谁(婆婆还没找着哪),就得交这税交那税。
如同,邮电企业收到了抵帐香烟,就得交消费税。金融企业是特殊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快变成了百货公司。不过,我认为如果银行变现的抵债资产变现超出了贷款本金,用于归还的贷款利息是要交营业税及附加,因为它最终变现增值了,收回了贷款的本息。
还有如果自用,所有权真正实现了转移,也得该交什么税交什么税。
三、抵债资产是银行新兴的事物,税法制定之前,它还没有出现。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利机关,当然要强制税款颗粒归仓,但执行起来未必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必公平。
和别的银行朋友交流时也有同感,唯一希望,税法该改了,但改之前还得依法执行。 和税务机关朋友探讨,他们不置可否。这说明,对该资产各项税的征收操作起来确实有矛盾之处。
以上是个人浅见,仅供参考交流。
另外,如果你真不“服气”,可以在帐务上做些变通,你明白我的意思。
回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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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营业税,按抵债资产价值计算交营业税。
1、如果借款人以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抵债,由于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转移到你行,应由你行缴纳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另外作为房屋、土地使用权的产权承受人还要缴纳契税。
2、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3、至于营业税,我认为要看双方签定的产权转移合同,如果合同价超过原借款额,超过部分应视为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仅应就超过部分缴纳营业税;如果合同价低于原借款额,不应缴纳营业税。
在西方有这么一句俗话:人的一生只有死和税收是无法避免的。 你行收到的各种各样的抵摘资产,国家当然要收各种各样的税了。没办法,法律就这样。 其实想想,你们行是冤大头,国家才是冤巨头。那么多贷款流到私人口袋,你们行有多少人发了?你想过没有?为什么。。。。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国家财产就是全国人民的财产,总有一天,人民会找你们算帐的,你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