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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门牌号编制

请问楼房门牌号编制有哪些规定、规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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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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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门牌、楼牌管理办法及条例或暂行办法,你可以查查当地的相关条例。 比如:内蒙古自治区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81015   【实施日期】 199810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门牌、楼牌管理 的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城镇、农村及集中定居牧区的门牌 、楼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 依据,符合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积 极配合。     【章名】 第二章 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第五条 门牌、楼牌应按统一规格、式样和材料制作。
     (一)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的地区, 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   (二)门牌分大小两种,均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  其规格如下:   大牌35厘米×25厘米;小牌12.4厘米×8.4厘米;旁门、 后门门牌10.5厘米×5.5厘米;临时门牌12.4厘米×8.4厘 米。
     (三)楼牌均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分 大小两种,大牌110×60厘米,小牌99厘米×55厘米。     (四)大型高层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35厘米×25厘米 )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它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
  城市、城镇门楼牌制作采 用铝牌镀反光膜工艺。农村地区可选择成本较低的普通铝版或搪瓷。   【章名】 第三章 门牌、楼牌的编号   第六条 门牌、楼牌按街路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
    街路巷两侧均有 房屋、有门户的其顺序按街巷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延伸 进行编排;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门牌编号不分单双,按自然顺序编排 ;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单右双编排。
  地形复杂 的农村、牧区及偏远山区,可依照地理环境从自然村主要进口处按顺序编 号。     第七条 规划新建区内的新建房屋,参照规划方案编号,在空地或待 拆迁的旧房地段,酌留空号备用,待新房建成后补编,规划新建区以外的 街路巷或规划新建区范围内旧房翻新、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八条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按其前号的增 号(甲×乙×丙×……)编排。     第九条 门牌编号原则   (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 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
     (二)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门牌号。   (三)街路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低层小楼房,以门为单位编号。     (四)一个院落(房屋)编设一个正门门牌,一院(房屋)多门的, 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正门,其余的编旁门或后门门牌。
  旁门,后门门牌 的街路巷名称、号码,应与正门门牌相一致。   (五)地下防空设施(不含楼房地下室)用于生产经营并形成出入门 的,编正门门牌。     (六)大街两侧经批准新建、改建的临时性铺面房编临时门牌。
     第十条 楼房编号原则   (一)一栋楼编一个楼号。   (二)住宅楼楼门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顺序编门号。楼与楼之间不得 连续编门号,门内各套房间分层编户号,户号采取三位数(一层为101 ,102……,二层为201,202……以此类推)。
       【章名】 第四章 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第十一条 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门框上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门 左侧墙上,距地面2米左右。
     (二)大门牌和大型高层建筑物的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 2米左右。     (三)楼牌安装在楼房临街面右上方的窗与墙面之间。楼牌号的高度 约4至5米,一条街路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 上。
     【章名】 第五章 门牌、楼牌的管理   第十二条 地级城市城区近郊区门牌、楼牌号的编号、制作、安装、 维修和管理由市公安局负责;其它旗县(市、区)由当地公安局负责。  自 治区公安厅对全区门牌、楼牌制作安装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制作安装 门牌、楼牌应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公安厅商自治区物价局核定 。   第十三条 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由房屋产权、管理权单位或个人 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成街路,成牌新建、改建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前向市公 安局及所在地的公安局(分局)提供编制门牌、楼牌用的建筑总平面图。
       第十四条 市、区、旗县的地名主管机关,在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 变更时,应在颁布或批准的三十日内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有些街道及住宅 区名称虽未经当地政府统一命名,凡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保留原名; 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予以更名(即先标准化地名,后编门牌号)。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门牌、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牌、 楼牌号准确、清楚、完整。   第十六条 门牌、楼牌是公益设施,受法律保护。除主管部门外,任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移动。
  损坏门牌、楼牌的,要负责赔偿。私 自设置、变更、移动、毁坏、盗窃门牌、楼牌号,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安装的门牌、楼牌,如规格、式样、颜色不 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应予更换;如果安装时间不长或经济能力承担 不起,可暂缓更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

2009-07-31

门牌编制规则:从东至西,由南到北

2009-07-30

个地方政府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地名办,请向该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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