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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经济适用房交易纠纷

看中了一套房子属于央产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没有问题,但是现在暂时无法过户,房主要求先负一半的房款,过户后再付余款。这样做如何避免风险,做公证有用吗?说是6个月内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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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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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中了一套房子属于央产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没有问题,但是现在暂时无法过户,房主要求先负一半的房款,过户后再付余款。这样做如何避免风险,做公证有用吗?说是6个月内过户。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在法律上,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仅有有限的产权,不同于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我国各地各部门均有许多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交易,各地均有许多限制性规定,如:有的城市规定五年内不得上市,5年内要转让经济适用房,只能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因此,如果你看中的这套房子央产经济适用房属于此种情况,尽管房主(以下简称:出卖人)说房产证没有问题,现在暂时无法过户,你先负一半的房款,在6个月内过户后,你再付余款。如果没有回答内容二的情况下,你恐怕就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房买卖的相关规定,交纳费用了。
  所以,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时一定要谨慎。   二、如果经济适用房单位规定以工龄等资历作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那么,工龄具有人格权的属性,是不能进行转让,所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则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介于经济适用住房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客观实际,出卖人在未依法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便私下与购买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其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和社会公共利益,还侵害了出卖人之其有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出卖人的共有人,主张出卖人在出卖该房产时,没有取得该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时,根据我国《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屋交易行为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三、这样做如何避免风险,做公证有用吗? 这种情况没有一个行为有效的规避风险的好办法。公证处对该种情况一般也不给公证,即使公证了只是对买卖行为的一个公证,并不能取得该房产的物权。
   四、我们已经签了合同,交了5000元订金,如果不想买了,钱还能推吗? 如果交的5000元,你们双方约定为“订金”,而不是“定金”,如果不想买了,钱还是可以退的,但如果是“定金”就不能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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