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居住的小区开发商把部分原来自用于宾馆酒店经营房出卖给另一业主开办医院,其他业主都反对,认为业主小区内办医院因环境污染、疾病传染、生活安静等很多方面会严重影响居民们的健康,要求业主停办,另找经营项目。而原业主开发商威协说:小区内房屋凡滴水线外的所有空间都是开发商的,他们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任何人无权干涉商品房住宅小区里的绿化带、露天休息场地及走道等公用地带的使用。请问,商品房住宅小区里的公用地带按规定应归谁所有?
是“霸王条款”还是“有法可依”? 是地方性纠纷还是全国性...
这个不是属于业主有关物权的问题,因为原作为宾馆饭店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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