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高手利用股东帐户可以买卖基金吗?如
委托交易规则介绍:
(一)基本交易规则
交易品种: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国债回购、基金。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成交顺序:
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申报规则
申报价格: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报价单位: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全部
委托交易规则介绍:
(一)基本交易规则
交易品种: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国债回购、基金。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成交顺序:
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申报规则
申报价格: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报价单位: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 深市A股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为0。01港元;债券回购为0。01元人民币。
涨跌幅限制: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
申报限制: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委托买卖单位:买入股票或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1手。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申报上限: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三)竞价规则
竞价方式:证券交易一般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竞价时间:集合竞价:上午9:15~9:25
连续竞价: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开市价:当日该证券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收市价: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四)大宗交易规则
交易品种:
可以进行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基金、债券(债券回购除外)。
B股不列入本次实施的范围,其大宗交易的细则将另行制定。
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与普通交易在交易规则、申报规则及竞价规则上都不相同,也不在同一个交易系统内运行。其委托在交易日14:55分前输入,价格申报限制在当日成交价的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交易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只能在某一券商的同一席位上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撮合成交,当日收盘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每日证券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但不纳入实时行情及指数的统计,本关信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
(五)B股交易规则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0。01港元。
交易单位: 委托买卖及清算的价格以一股为准。深市B股买卖数额以一手即100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沪市B股买卖数额一手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
交易方式:深市B股交易方式分为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
集中交易:指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所集中市场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
对敲交易:B股证券商在开市后至闭市前5分钟将其接受的同一种B股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配对后输入,经交易所的对敲交易系统确认后达成的交易。
对敲交易仅限于股份托管在同一证券商处且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每笔交易数量须达到50000股以上。
T+3交收:
B股的交收期为T+3,即在达成交易后的第四个交易日完成资金和股份的正式交收,并实现“货银对付”。
在此之前,投资者不能提取卖出股票款和进行买入股票的转出托管。
(六)基金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 :与A股相同
申报规则
申报方式 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报价单位 每份基金价格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 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
001元人民币
涨跌幅限制 交易所对基金交易同样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记近上市首日除外)
申报限制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委托单位 买入或卖出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申报上限 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份
竞价规则:与A股相同
(七)上市国债交易规则
交易时间、原则 与A股相同
报价单位 以张(面值100元)为报价单位,即“每百元面值的价格”,价格是指每100元面值国债的价格
委托买卖
单位 以“张”为单位(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卖出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为1张,债券买入最小申报数量单位、债券回购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为10张。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 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涨跌幅限制 不设涨跌限制
申报撮合方式 正式实施国债净价交易后,将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的方式,并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行情报价 报价系统同时显示国债全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
申报上限 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交易方式 T+0,国债现货交易允许实行回转交易。即当天买进的债券当天可以卖出,当天卖出的债券当天可以买进。
竞价方式 与A股相同
上市首日申报竞价规定 深交所上市国债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前收盘价(发行价)上下各150元(即15000个价格升降单位),进入连续竞价后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最后成交价上下各15元(即1500个价格升降单位)。
申报
价格限制 上市首日后,每次买卖竞价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最近成交价上下各5元(即500个价格升降单位)。
证券代码 深市:国债现货的证券编码为:“1019+年号(1位数)+当年国债发行上市期数(1位数)”,证券简称为“国债+相应证券编码的后三位数”;但自2001年十五期国债开始,深市国债现货证券编码为10****,中间2位数字为该期国债的发行年份,后2位数字为其顺序编号。
注意事项
(1)记帐式国债的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相同,成交后债权的增减均相应记录在其“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内;无记名国债在卖出交易前,投资者必须将无记名国债拿到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托管手续,然后在其所指定的证券商处进行交易。
买入无记名国债后,投资者需要时,可通过在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提取实物券手续。
(2)国债现货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
(3)国债现货交易实行“T+1”资金清算,投资者与所指定的证券商在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办理交割手续。
全价交易与净价交易
全价交易是指债券价格中把应计利息包含在债券报价中的债券交易,其中应计利息:
1.附息式国债指本付息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
2.零息式国债指发行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
净价交易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即将债券的报价与应计利息分解,价格只反应本金市值的变化,利息按票面利率以天计算,债券持有人享有持有期的利息收入。
关系等式为:净价=全价-应计利息
我国自1981年恢复国债的发行以来,绝大部分债券的购买和转让方式是以全价交易方式进行的。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国债现货交易原来也是全价交易。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库[2001]12号文通知,深、沪证券交易所拟于2002年适当时机起试行国债净价交易。
报价与结算
在净价交易下,买卖双方都以国库券的净价进行报价,交割价仍是全价,即净价加上应计利息才是实际的交割价。具体为:
(1)深、沪市国债交易报价系统同时显示国债全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
(2)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以成交价格和每百元国债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以结算金额(结算价格×成交量)为基数计算交易经手费等费用。
(3)交易清算及交割单打印系统将自动计算应计利息额并在交割单上分别列明结算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
附:应计利息额计算方法
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根据上市国债品种不同,其中:
应计利息额 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
票面利率 固定利率国债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 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下同;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交割当日实际日历天数。
注: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对每百元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将精确到小数点后8位,交割单应计利息总额按“4舍5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规则
交易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0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指定交易、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
交易报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以1000元面值为一交易单位,简称“一手”(一手=10张),实行整手倍数交易。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
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每次申报最低不少于一个价位。
交易时间 与A股相同
交易清算 与A股相同
交易终止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终止交易,终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
转托管 可以转托管,参照A股规则。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