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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吗?

好多过去的事情,作为当时的经办人,我与他的谈话录音(主要是回顾当年事件的经过),可否作为他当年经办事件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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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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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所以,你仅有此录音还不足以为证,还应当有二人以上的证人证明其来源合法。无胁迫欺诈等。 另外,不知你这“过去的事情”是多少年了,要提醒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
  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

2009-05-03

121 0

录音只能做为对某件案源的参考,但不能做为对其案的直接证据。请注意。

2009-05-02

119 0

应该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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