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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甲有一处房产,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乙交付全款后,由于乙想再次出售,不愿意承担再次过户的费用所以没有办理登记。甲再次将房屋卖给丙。请问甲是否是诈骗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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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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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处房产,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乙交付全款后,由于乙想再次出售,不愿意承担再次过户的费用所以没有办理登记。甲再次将房屋卖给丙。请问甲是否是诈骗罪呢? ··可以定性为诈骗行为。 但,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具体的危害后果。 可以宣布甲卖给乙,买卖成立,卖给丙,合同无效,买卖不成立。

20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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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簿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现实中确实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甲不构成诈骗罪。 甲乙之间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但为规避法律税费而未要求办理过户登记,即乙没有真正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利益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若甲再次将房产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就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在此,因甲履行不能,乙只能请求其赔偿损失,而不能请求交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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