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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中关于补偿的问题

被公司无故辞退应该得到那些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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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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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公司无故辞退的情况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其中的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即你可以请求继续留下来工作,也可以请求双倍的赔偿金。 。

2009-04-08

86 0

我是99年8月1日签的合同,现在公司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还没到期限呢,还差5个月,请问我应该得到多少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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