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朋友去年发生车祸死亡,车主没有入保险,但经家属和交警的多方协调,车主赔给家属死亡赔偿连同丧葬费共计十四万元,死者生前已离婚,有一儿子在读大学,还有两个将近八十岁的父母,死者当时住院费连同丧葬费共计花去了将近三万多元,由死者一个亲属垫付。
当时分配赔偿款时,律师把住院费和丧葬费扣给了垫付人,然后父母和儿子各得了各自的扶恤金,剩下的钱由死者的父母和儿子平均分配,后来已离婚的老婆把死者的父母和垫付住院费和丧葬费的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这十四万元钱全部由死者的儿子继承,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应该怎么分配这十四万元钱?。
以上“要求这十四万元钱全部由死者的儿子继承”,这种说法不正确。得到的十四万元,扣除住院费、丧葬费、扶恤金(死者的父母和儿子各得了各自的扶恤金)后,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进行分配,即:把 剩下的钱由死者的父母和儿子平均分配。
这种说法不正确。
死亡赔偿金,又名死亡补偿费,顾名思义,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的。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所以,这14万元应该由死者的父母和儿子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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