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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人法自然,人法地,人法天,人法道。”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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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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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四句话,不仅是做人做事的法则,而且是修真证道的法则,这是太上千古不易的密语,是老子思想精华之所在。所谓“法”,可作为动词,是效法、学习的意思。
  如何法地、法天、法道、法自然?从古至今,有多少人都作过阐述和解释,但所站角度各有不同,理解也可有所说,但真正从人体生命科学研究和修真实践学方面来说,还没有人对它进行解析过。  从修真的角度去理解,玄灵修真理法学认为,这四句话所阐述的真义,是修炼的四大复返先天的过程和阶段,直接言明了人如何回归自然,如何天人合一,以高度的概括和精辟的语言,深刻地揭示了后天复返先天自然大道的修证法则。
  这个先天大法理论体系可贯通为:“我法母,人法地,人法天,人法道,人法自然”这五大阶段。  如果从功内解析,也可以把它称为:“我法于母,人法于地,神法于天,仙法于道,圣法于自然。
  ”这就更详细、更准确地说明了修炼的层次和等级的差异,更完整地描述了由后天返先天、由低层向高层的人天合一境界迈进的过程。 ***一、道德敬畏就是道德实践主体内心对道德律或道德法则的敬畏 “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
    ” 这是引自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中的一句话,也是康德的墓志铭。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知道“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是让康德充满惊奇与敬畏的两样东西。“头上的星空”之所以能让人产生惊奇和敬畏,是因为:(一)、星空对于人来说,先于人而存在,充满着神秘性与神圣性;(二)、相对于星空的永恒性而言,人的生命活动太过于短暂;(三)、星空相对人而言,高高在上,注视着个人的一言一行和人类活动的一切。
     而“心中的道德律”之所以也能够让人们产生惊奇与敬畏,则是因为:(一)、道德律是“德性法则的普遍法则”,具有先验性、普遍性、神圣性的特征。道德律作为德性法则的普遍法则,它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
   而自律又“是人的本性以及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本性的尊严的基础” ,没有“自由的自律”这个尊严的基础,人就不是“理性的存在者”了,人们就不可能成为“德性王国的立法成员”,道德和能够具有道德的人性(即道德人格),就不神圣了,也就不会具有尊严了,道德就不可能成为人们敬畏的对象了,也更不会有人们对道德律的敬畏之情了。
    故对于理性的存在者人而言,要做到“自由的自律”,必然会对道德律充满敬畏之情;(二)、道德律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者”能够成为一个自身即是“目的存在者 ”的唯一条件。没有道德或道德律,人们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理性的存在者”,只能是一个“感性的存在者”,不能摆脱人的动物性,作为理智者的价值也就不能通过自身人格的提升而被无限地提升。
    故理性的存在者要不依赖于动物性,不依赖于感性世界的生活的话,就应对道德或道德律充满敬畏之情,只有这样人才会实现自己的道德价值,才会有人性的尊严,人的灵魂才会不朽;(三)、道德律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作为“绝对命令”,中止着人自身的自矜(即关爱的自私)和消除着人自身的自大(即称意的自私),使人在“德性法则的普遍法则”的道德律面前,充满着谦卑(智性的轻视),从而对道德律充满敬畏之情。
    人们在道德律面前的这种谦卑只是相对于道德律或道德法则的纯粹性才发生,但对于这种谦卑的肯定的根据即道德法则来说又是来自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即对道德律的敬重。正是因为这样,道德律(道德法则)才成为人们内心敬畏的对象,并且是一个最大的敬畏对象。
  (四)道德律作为由人的理性而引起的对道德法则(或道德律)产生的敬重之情感,不是人的经验与感性的产物,而是一种通过智性的根据起作用的情感。  康德认为人们对道德律的这种敬畏之情感是植根于人心中,通过人的内心对人的生活产生影响,并向人展示了“一种不依赖于动物性,甚至不依赖于整个感性世界的生活”。
   这样的生活使人的道德人格得以无限的提升,使人摆脱了经验生活的束缚,而迈入了理性的自由生活。道德律这条先验性、普遍性、神圣性的法则就内化成了人内心的一条义务的法则,并由此对其产生了敬畏之情。  正如他自己所说的, “道德律对于一个最高完善的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条神圣性的法则,但对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来说则是一条义务的法则,道德强迫的法则,以及通过对这法则的敬重并出于对自己义务的敬畏而规定他的行动的法则”。
   从这句话当中,我们还可以知道无论道德律作为最高完善的存在者的意志的神圣性法则还是作为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义务性法则,都是一条值得敬重与敬畏的法则。   在康德的道德敬畏思想中,对道德律的敬畏并没有停留在“敬”和“畏”的情感上,而是进一步把它升华到一种更高的道德情感境界,这就是“好感”与“爱”的道德情感境界,就像康德自己所说的:“因为对于我们所尊崇,但却(因为意识到我们的软弱)畏惧的东西,由于更容易适应它,恭敬的畏惧就变成好感,敬重就转变成爱了。
    ” 这也告诉我们,人们对于道德不是先爱而敬畏,而是先敬畏而爱,即由要由他律性的爱升华为自律性的爱。 二、道德敬畏是“惟一真正的道德情感” 在康德这里,道德敬畏是一种惟一真正的道德情感,因为这种情感是唯一的具有必然性的道德情感,即理性的道德情感。
  这种情感是通过人的理性或智性的根据起作用的情感,它排除了一切经验条件,不是人的感性生活的产物,而是先天而存在的必然性的道德情感。  因此康德说:“对道德律的敬重是一种通过智性的根据起作用的情感,这种情感是我们能完全先天地认识并看出其必然性的唯一情感”。
   道德敬畏作为这样一种特殊的理性的道德情感,其必然会产生于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心里,这也是道德律对理性的人发生作用的必然性行为。作为一名理性的存在者,只要你存有理性,拥有意志自由,你就有认识和拥有这种情感的能力,并且还是你在情感上的应当行为。
    理性或说意志自由所具有的这种应当的功能会使你自觉地把道德律或道德法则作为自己敬畏的对象,对它产生敬畏之情。在这种理性情感力量的作用下,你会把任何实践理性的活动都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和崇高神圣的使命,并以道德律为指导来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以及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和实现自己的道德价值。
     道德敬畏作为一种先于人的经验而存在的道德情感,是道德律自身作为意志的决定根据在人的心灵才产生的一种独特的理性的道德情感。它与我们所认为的一般的道德情感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我们所理解的一般的道德情感是指人们对事物所做的善恶判断所引起的内心体验。
  这种“内心的体验”既有感性的成分,又有理性的成分。  而康德的道德情感只有理性的成分,并且只指人们对道德律的敬重感,也是因道德律而于人内心产生的道德情感。康德说,人们对道德的敬畏感是一种对法则影响意志有促进作用的情感,这种情感的产生,它必须摆脱一切感性条件,所以这种冠以道德情感之名的情感,它仅仅是由理性引起的,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对道德律的敬畏之情感。
    这就告诉我们道德敬畏作为一种这样的道德情感,它并不是人们感性引起的产物,而是人的理性引起的产物,并且其还是一种面向实践的情感,能够对道德事件发生作用的先天的情感。康德之所以再三强调道德敬畏是完全先天的,独立于一切经验的情感,其目的就是要把道德敬畏与一般的道德情感区别开来。
    原因就是在康德看来,作为道德敬畏以外的一切道德情感都是感性的或经验的,这样的情感,它会导致经验的快乐主义或幸福主义的道德经验论,而这将会使德性失去自己的尊严、崇高和独立性,从而使人的道德行为失去真正的道德价值,道德律对人来说,也就不是什么德性法则的普遍法则了,更不是绝对命令了。
    因此康德认为,道德敬畏作为这样一种特殊的道德情感,它只能服从于理性,服从于“实践的纯粹理性的命令”,即道德律。否则,它就不是“唯一真正的道德情感”了。 三、道德敬畏,是道德动机发生作用的理性的内在情感力量 道德动机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一种完全先天地仅出自理性的动机,而不是由知性提升到普遍概念层面的那种动机。
    也就是说,作为道德动机,它只来源于具有先验性、普遍性、神圣性特征的道德律本身,只有在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律中,才会有道德动机的产生。康德的道德动机就是善良意志(即善本身,是无条件的善),而善良意志之“善”的最高表现就是执行绝对命令,即执行道德律(因为在康德的伦理学中,作为实践理性基本法则的绝对命令就只有一个道德律),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道德动机也是道德律本身所具有的理性动机。
    因此人们要在内心自愿自觉地遵循道德律,把道德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动机,就应对道德律充满先天的敬畏之情。只有人的内心对道德律产生敬畏之情,道德动机才能对人的内心发生作用,从而使人的行为真正地符合道德动机,即服从道德律的命令。
   康德认为人的意志的动机(以及任何被创造的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的动机)永远只能是道德律。  而道德敬畏就是道德律本身所具有的这样一种动机在人内心中所必然起的作用。这种由道德律所必然起的作用是“无论我们愿意不愿意,对于功德我们都无法拒绝给予的一种赞许;我们顶多可以在表面上不流露出这一点,但我们却不能防止在心里面感觉到它”。
   因为这种具有必然性的情感是理性的,是来自于道德律的,是理性的人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对道德律产生的一种先天的道德情感。  这种先天的道德情感,对于道德动机而言,则又是其内在的情感支配力量。
   在康德这里,道德敬畏是有理性的实践主体对道德律的先天敬畏,这也是道德律在实践领域能够产生积极作用,甚至是道德动机能够在人的行为中得以遵行的主要原因。这样道德敬畏就注定不是一般的道德情感,而是由理性引入实践领域而产生的对道德的敬重与畏惧之情感,甚至是在主观上被视为动机的道德律自身。
    康德认为,道德动机只建立在对道德法则或道德律的敬畏之中,这种建立在道德敬畏之中的道德动机,可以使道德义务成为人心中一切道德性的至上的生活原则。这种道德动机,它让我们发觉了我们自己的超感性实存的崇高性,并主观上在人们的心中,引起了对于自己更高使命的敬重,就是我们要“为义务而尽义务”。
    在康德这里,道德动机的使命就是要使德性法则自身成为准则,正如康德自己所说的:人们对道德律(道德)的这种情感“并不用来评判行动,也根本不用来建立起客观的德性法则本身,而只是用作动机,以便使德性法则自身成为准则”。
   虽然它不能用来判断行为,更不允许充当道德律和道德法则的基础,但它却是使道德律成为普遍准则的动机。  于是,对于道德律的敬重就变成了唯一而同时无可置疑的道德动机的命令了。正是因为对道德律的敬畏,道德律对理性存在者才是一条义务的法则,一条神圣的法则,一条决定理性存在者的行为是否真正符合道德动机的法则。
  没有道德敬畏,道德律作为人们道德实践的动机就缺乏内在的情感动力,而正是因为道德敬畏,道德动机在人们的道德实践中便具有了理性的情感指导力量。   四、人们自觉地承担和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与道德义务是道德敬畏的必然性行为 康德认为道德义务是在客观实践上按照道德律或道德法则排除一切出自爱好的规定根据的行动,这种行动是一种实践上的强迫与强制。
  这种强迫与强制是通过自己的理性的立法而施行的,因此也可以说是在纯粹实践理性方面的自我批准。  康德的道德义务概念客观上要求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行动与道德律或道德法则相符合相一致,但在主观上要求这种行动的准则对道德法则或道德律产生敬畏。
  人们内心对道德的敬畏是在理性的主导下对道德产生的一种具有必然性的先天的道德情感。这种道德情感具有激发人们道德意识的作用,使人们去实现自己的道德价值,而人们要实现自己的道德价值和道德本身的价值,就必须要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
    只有这种出自道德的强迫或强制的行为,即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才会有道德价值,才会使其价值超乎其它一切东西。 对于人和一切被创造的理性存在者而说,人们对道德义务的履行来自于道德的必然性的强迫,即道德责任。
  这种道德责任是对实践规律(即道德律)的纯粹敬畏而做出的行为的必然性。  没有人们对道德律的敬畏,就不会有人的道德责任,也不会有道德义务。人的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其必然是出自于先天的道德责任的结果。
  人们要很好的担负起自己的道德责任和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就必须要有一个普遍性的法则,作为人们行动的规范法则,道德律就是这样的一条法则。道德律本身的属性,也必然使其成为我们承担道德责任和履行道德义务的法则。
    因为道德责任“作为普遍责任的责任,先于一切经验,存在于通过先天的根据决定着意志的理性的观念中”, 即存在于道德法则或道德律中。对于这样的一条法则,我们只有敬重与敬畏它,它在人们心中所发挥的作用,才会得以体现。
  人们只有对道德有敬畏之感,才会有对道德义务的敬畏之情。  因为道德律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是一条义务的法则,道德强迫(即道德责任)的法则,人们敬畏道德法则,也就是在敬畏道德义务,从而使人们自觉地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
  虽然这种履行是一种道德的强迫(因为它要服从道德律,即绝对命令),但这种强迫是在理性的主导下实现的,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  它是道德律的自我自律,是善良意志的内在价值在人的行动与动机上的表现,是人们进入“德性王国”的理性实践。
  因此,人们自觉地承担和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与道德义务就必然是道德敬畏的必然性行为了。 五、康德道德敬畏思想的局限性 康德的道德敬畏思想,是有理性的实践主体对道德的先天敬畏。  这种道德的先天敬畏,源于道德本身的先验性、普遍性和神圣性,是道德律作为绝对命令对人内心产生的一种应当行为。
  这样人们对道德的敬畏就变成了一种超经验的纯粹出自理性对道德律的敬畏。康德认为这种敬畏之情,是一种先天地被认识的情感,它不是人的实践经验的产物,也不是出自于人自身对道德的敬畏之感,它高于人之上,是排除了人的一切感性经验,一切感性情感,在纯粹理性的主导下产生的一种“惟一真正的道德情感”。
    康德的这种道德敬畏思想剥夺了人的感性认知的能力,抽掉了人的一切感性成分,使道德敬畏变成了一种纯粹理性的东西,从而把人对道德的敬畏之情从人间搬到了天国,使人由道德情感的主人变成了接受道德情感的奴隶,也使他的道德哲学质变为道德宗教。
  而事实上,道德敬畏就是人自身对道德的情感,是人的道德实践的产物,有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发展过程,是道德情感在人内心的升华。  而不像康德所认为的那样,是没有一点感性经验的东西在里面的。
  人们对道德的敬畏之情,既有人的感性成分,又有人的理性成份。人们之所以要对道德产生敬畏,其主要来自于人们对道德功能与作用的认识,来自于人们本身对道德的需要,这才使得人们敬畏道德成为必然。 道德敬畏,作为人的一种高级的道德情感,是人的道德活动在道德意识上的体现,属于人的道德意识的范畴。
    而人的道德意识是由人的道德生活实践所决定的,是人的道德生活实践的产物。而不是康德所认为的仅仅是理性引起的对道德的先天敬畏。道德敬畏不可能是先天的敬畏,也不可能摆脱人的经验生活,因为道德敬畏有其产生的物质基础,那就是人的道德生活实践,而人的道德生活实践,本身就是人的经验生活。
    在人的道德生活中,人们总会对自己的道德行为进行善与恶的道德评价。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理解,所谓善,就是指某一行为或事件,符合于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所表达的要求;而所谓恶,则是指某一行为或事件,违背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所表达的要求。
  人们对善的行为,会给予道德上的赞许与敬重。  这种赞许与敬重会使人的道德人格得到进一步的升华;而对于恶的行为,则会通过社会舆论、社会风俗给予道德上的谴责,作为实施道德行为的个体也会通过良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谴责。
  这来自社会和内心的道德谴责,会使人的心灵感到畏惧。因此对善的行为的赞许与敬重是人们对道德产生敬重的来源,而对恶的行为的谴责则是对道德产生畏惧的来源。  总之,道德敬畏,作为人的一种高级的道德意识,是人的道德实践活动的产物,由人的道德实践活动所决定,而不是由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律本身的特性所决定,更不是一种先天的情感。
   六、康德道德敬畏思想的时代价值 康德的道德敬畏思想虽具有它的局限性,但这种局限性并没有掩盖其价值的光辉性。  康德已远离了我们两百多年,但当我们站在现时的角度,去挖掘其思想时,你仍会对他充满敬重之情,因为他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康德的道德敬畏思想就是其中的一部份。通过康德,我们可以知道,要使道德对人的行为真正发生作用,就必须让人们对道德充满敬畏之情,这种敬畏之情,必须使它来自于人们内心的自觉自愿而不是来自外在的强迫。
    要达到这样的一个目的,就必须提高道德的地位,使它高于人之上,就像天上的星空一样,并且只有有理性的存在者在理性的主导下才能认识它。那道德怎样才能高于人之上了?康德认为,只有道德先于人的经验而存在,并具有绝对的普遍性,以绝对命令的形式来对人发布命令,并且人在这个绝对命令前,只有服从它的义务,而没有违抗它的权利,就像军人把服从军令作为自己的天职一样,不管这个军令的会不会使自己走向死亡,你都必须绝对的服从。
    这样道德才会高于人的心灵之上,成为每一个人心中的普遍法则,人才会听从于道德的命令,对道德抱有敬畏之心,道德对人的行为才会起到真正的规范作用,人们才会自觉地去承担自己的道德责任,实现道德的价值。
   道德敬畏作为人们内心对道德产生的一种敬畏情感,具有不可动摇与不可磨灭性的特征。  其对人们把外在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行为所遵循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对人们自觉地承担和履行道德责任与道德义务,实现自身的道德价值和道德的价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人们对道德的敬畏,可以使人们更好地遵守道德规范,激发人们对道德的需要,并塑造人们优良的道德品质和酿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  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需要人们对道德充满敬畏之情。
  如果我们心中,没有对道德的敬畏之情,道德对于人来讲,永远只是一个外在于人,强加于人的东西,道德就会被人们所冷漠,道德在人心中就变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道德对社会与个人的规范与调节作用就会软弱无力。
  因此处在现时代的我们,应对道德要有敬畏的感情,对道德充满敬畏之情,就是对我们自己人格的自尊与自重,你藐视道德,其实就是在降低自己做人的资格,使自身沦陷于动物性的生活中去。  我想这种生活并不是我们所要过的生活,因此敬畏道德,应是我们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应当要做的事情。
   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不仅要敬畏道德,还应对那些有利于社会发展、有利于人类进步的其他物与事充满道德敬畏之情,如我们要对自然、对生命、对道德以外的社会规则要有道德敬畏之情。  我们敬畏自然,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们敬畏生命,生命就会变得更加光辉与灿烂,人的价值就更易实现;我们还要敬畏道德以外的社会规则,敬畏这些规则,可以更好的发挥它们对社会的规范与调节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好我们每一个人的正当利益。
    我们每一个人只有这样去做,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更和谐与完美,人们的生活才会更幸福与美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的成果会更丰硕。人们由这种对道德的敬畏变成道德地敬畏他物与事,这是道德敬畏在我们内心的进一步升华,是时代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道德上对我们的呼吁。
     。

20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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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我的理解就是:人要按地上的规律做事,地按天上的规律运行,天按一定的法理运行,这个法理就是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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