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东名义购轿车姐姐,又来麻烦您了!
一、以股东名义按揭购车,汽车不能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核算。
二、如果通过公司账户首付、还款,可以使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作为股东向公司的借款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1)支付首付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XXX股东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分期支付汽车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XXX股东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租车费用税前报销问题,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如下仅供参考:
(一)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
4。 费...全部
一、以股东名义按揭购车,汽车不能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核算。
二、如果通过公司账户首付、还款,可以使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作为股东向公司的借款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1)支付首付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XXX股东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分期支付汽车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XXX股东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租车费用税前报销问题,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如下仅供参考:
(一)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
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营业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