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背景意义是什么 啊
要比较专业的那种,自己随便说的就算了
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2005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不断得到强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已不能完全...全部
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2005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不断得到强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扩大税基,合理调整税率,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目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议先行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导致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偏重;二是必须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的范围偏小,影响了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力度。
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上述两个突出问题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个别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25个中央部委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预工委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
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了较大的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加之近几年教育、住房、医疗等社会化、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呼声很高,每年召开“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对此问题提出很多建议。近一时期,一些地方自行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1143元/月。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适应客观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高于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水平,以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使中低工薪收入者不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税负较轻,符合我国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强化税收征管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
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因此,有必要明确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高收入者,也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应重点加强征管。
要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目前只有试点,经验不多。因此,自行申报的范围以逐步扩大并最终实现普遍申报为好。也就是说,必须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数额标准需要不断调整。
考虑到这一标准如果由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不便于调整,也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授权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比较妥当,因此,《草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个人所得低于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仍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也不会有征管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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