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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

校园内,原告撞到被告, 要求赔偿,被告有必要追加学校为被告吗?原告伤重,被告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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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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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认为首先要搞清楚,你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2、如果是原告的过错,被告没有一点过错,那么原告就没有权利起诉和获得赔偿; 打个比方,A打伤了B,但是A在行凶中因为拳头用的方法不对,导致原告骨头断了,但是被害人B却因为身体棒,反而没有受伤。
  那么,请问加害人凭什么起诉被害人?是被害人骨头太硬了吗? 3、如果原告有过错,才存在原告追加被告的可能; 那么就是另外一种可能,就是作为学校一方也有过错,与被告一同构成了对原告的伤害,是必要共同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告一方有权要求追加被告——学校;法院也可以凭职权,追加被告。 。

2009-01-12

86 0
    校园内,原告撞到被告, 要求赔偿,被告有必要追加学校为被告吗? 原告伤重,被告问题不大 这个问题有意思,既然原告(加害人)撞到被告(被加害人),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以实际其诉权,那么,作为本案的被告(被加害人)当然可以按照原告的理论,有必认为学校为共同被告,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5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追加学校为共同被告。
  哈哈。 。

2009-01-12

85 0
    哈,这不是被告有“必要”追加学校为被告的问题,而是能不能追加的问题。 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但是一种意见认为, 这应征求原告的意见,原告同意的,变更、追加被告后,继续诉讼;原告不同意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

2009-01-12

83 0
校园内,原告撞到被告, 要求赔偿,被告有必要追加学校为被告吗? ···自己(原告)撞到了人家(被告),还要求赔偿?还要追加学校为被告? 岂有此理!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责任应当自负或成为被告。 原告伤重,被告问题不大 ···原告伤重,被告没有大问题,还要求追加学校为被告?追加被告,是原告的诉讼权利。但,如果被告反诉,可以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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