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前就有学者提出来,善意的持有的假币应该视同真币 钱币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功能,很多人是付出了真实的劳动而得到假币的,他本人是无辜的;况且,国家负有管理货币流通的责任,不能将假币造成的损失推到老百姓身上; 操作起来有难度,但理论应该是对的吧
看来大家都没搞清善意取得的法律定义。善意取得指的是东西本身是真的,只不过出让方并非其真正所有者(比如偷来的),但你作为受让方不可能买东西时总是调查其来源,因此法律为保护动态的安全,承认你善意取得的权利。
因此包括我国现行法律在内,其实都是承认货币的善意取得的。 比如一伙抢匪抢了银行的钱,然后拿到正常消费场所消费,那么警方只能追缴剩下的钱,而已经正常花掉的钱绝对不可能要商场和酒店退出来。
理由很简单:商场不可能去调查客户所付钱的来源。
但你说的货币真伪显然是另一码事,与善意取得无关。你虽然不能调查收到的每一张纸币的来源,但留心识别一下其真伪应该不是难事!
事实上,实行善意取得制度的国家都不承认"善意持有假币"的。
这在操作上也不可行。
一是货币持有很难判断"善意"与否,不像其它商品因其独特性容易追查其交易过程,你怎么能在事后证明你持有的这张假币就是当时人家给你的那张呢?
其二是货币本身是个资产的符号,按常理人们在收钱时都会检验其真伪的,这和你买房时不可能不检验房产证真伪是一个道理。
因此法律应推断当事人有义务自己检验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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