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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我和孩子是农民户口,爱人老家在外地只有他是北京户口,爱人的单位因解散户口必须迁出就迁到我娘家来了,现在我们三口与我母亲在一起住在农村,房子的户主是我母亲,家里有三间北房两间西屋,居住面积大概80平米,另外一个妹妹和他的孩子户口在我母亲这里(居民户口) 因住房紧张我们想申请经济适用房,我觉得我们应该算是无房户,其他两个条件,总资产和总收入都符合的,只有一条平均住房面积总不明白,咨询了城建科还是不明白 请朋友们帮忙,分析一下我有没有资格申请经济适用房呢,或者要怎样变通一下才能申请到经济适用房呢 如果答案令我清楚明白,奉上100分,以示酬谢!!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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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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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条件 符合三个条件可申购 1、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家庭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2、两口人(含)以上的无房户家庭(无房户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无自有房产,将自有房产转让后的无房家庭不属于无房户); 3、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
   在同等条件下,要按照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确认购房对象和购房面积。   购买程序 买“经适房”分七步走 经济适用房销售要按照申请登记、调查摸底、资格初审、辖区公示、集中审核、审批发证、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不用排队购买。
   1、申请登记 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当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婚姻状况时,还应提供结婚证(所有资料内容截止时间须在2006年12月 31日前),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登记。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住房和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住房和收入证明》必须由开具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还需经公证处公证。
  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将被视为无效。   2、调查摸底 街道办事处将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将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无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
  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本辖区的购房对象。按区下达的销售指标等额上报区房改办初审。 3、资格初审 区房改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街道办事处所报购房对象的资格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4、辖区公示 区房改办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时间。公示期内有投诉的,区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无投诉或有投诉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核 各区房改办按照分配的销售指标,向石市房管局等额上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6、审核发证 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由石市房管局在《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签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为防止出现倒卖和假冒现象,石市房管局将《准购证》直接交给售房单位。由区房改办为购房人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和购房须知。 7、签订合同 购房人凭《购买** 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按购房须知要求办理选购房手续(选购办法由售房单位确定),要求购房人在15日内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需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必须达到30%;不需要按揭贷款或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须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项。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售后管理 五年内不能出租、转让 据介绍,购房家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必须在自开发单位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入住,否则将按原价收回。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能出租,不能转让;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由购房人按国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市民,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如果需要换购,必须以当初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家庭后,才可以再次申请。   。

2009-01-02

124 0
    您好,您在北京昌平么,需要按照这个规定的 简明扼要地说,需要这样的几个条件 北京市户口 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 未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未分过房 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分过户,但平米数比审批通过的购买资格的平米数少的,还可以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但配售面积要相应核减 (注:军人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 你要咨询的话找这里,也可以打电话咨询,“北京各区县保障住房审核受理窗口”,昌平区的地址和电话如下 昌平区 南环东路36号(区建委一层服务大厅) 69261254 具体的规定细则这里: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
  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
  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  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十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须办抵押。

2008-12-31

108 0
楼主: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政策,也就是说每个地区都不同,你要先告诉我,你是什么地方的,我才可以跟你说

2008-12-31

121 0
不用申请的 我就是直接买的经济适用房 什么手续都没半 不过我是重庆的 不知道你是那里的 我骗你是小狗 经济适用房说要什么什么条件那些都是骗人的 直接拿钱就可以买。。。不相信我 你可以去售房部那里问 绝对不会喊你出示什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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