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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与债权剥离有什么区别?

这种说法有什么实质的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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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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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这说法不合理,通常说的是债权转让与债务剥离。很少听说有债权剥离的。 我想上述的不同在于“转让”与“剥离”的区别。 “转让”分开就是转给和让与,是要支付对价的,也就是说“转让”通常是一种民事的“债权债务”主体变更行为。
  这种变更的过程中将产生转让的成本,也就是转让是要钱的。  比如A以300万的债权转让给B,B支付150万元的款项,因为300万债权中存在不能收回的风险。因此,转让多在商业行为中发生。
  比如东方资产公司“打包”转让中行的债权。 “剥离”则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剥离”没有在法律中出现。而且“剥离”多是针对企业而言。比如某某国营大厂成功“剥离”债务,又迎来新生。    也见于某些大型集团,通常将属下亏损的子企业“剥离”出集团。
  “剥离”是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的。一种是把原来债务分立出来由某一单位承担下来;另一种是将某一企业直接出售或解散,将其与集团分离;还有一种是原来的企业不变,但重新组成一个新的企业,将原企业的骨干调配到新企业。
   “剥离”的意义在于划清之前的不良的债务或影响,而“转让”通常只是一个正常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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