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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某轮胎厂派业务员李某外出采购生产用原料炭黑。李某到达临近的甲市后,刊登了商业广告。后来,王某找到李某,声称是该市某公司工作人员希望向轮胎厂销售炭黑,并展示了样品。此后,王某又找了该市某研究所对样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该样品是炭黑,而且质量符合李某的要求。李某遂与王某签订了合同。
   合同履行后,轮胎厂发现,生产的轮胎质量不合格,经检测证明是炭黑质量不合格造成。对样品作进一步检测后发现,样品并不是炭黑。轮胎厂遂与甲市某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问:根据所学法律知识,本案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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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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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王某确实有炭黑可提供,仅是发货错误,这是合同纠纷,轮胎厂可向法院起诉王某,请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王某根本就没有炭黑可提供,这就不是合同纠纷了,而是合同诈骗罪。轮胎厂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再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王某,追究其刑事责任。
  轮胎厂可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王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送检“样品”与事后查明不是炭黑的样品是同一物,那么,研究所与王某在民事上有连带责任,在刑事上有共同诈骗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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