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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能让新业主承担吗?

我是2006年12月买的二手房,原业主2005年至2006年12月的物业费未缴,现物业部门向我收取,这合理吗?

    你好! 物业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新业主购买这套房子之前,并没有享受这家物业公司的服务。原业主享受物业服务欠的费用,物业公司理应向原业主催缴。原业主已转让了房屋并且也已迁出,物业与原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即告终止,物业与原业主之间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应当...全部

    你好! 物业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新业主购买这套房子之前,并没有享受这家物业公司的服务。原业主享受物业服务欠的费用,物业公司理应向原业主催缴。原业主已转让了房屋并且也已迁出,物业与原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即告终止,物业与原业主之间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新业主可以帮助物业公司寻找原业主催缴欠费,但是没有义务垫付费用。物业费是基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物业公司不应该把原业主的欠费转嫁到新业主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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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1 16: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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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向现房屋使用者追费此行为没有错误 物业是管理方业主是使用方,从法律上讲是甲乙方关系,原持有者将房产转让给购买方后,购买方仍受甲方管理并应履行相应义务,所欠物业公司的物...全部

  物业公司向现房屋使用者追费此行为没有错误 物业是管理方业主是使用方,从法律上讲是甲乙方关系,原持有者将房产转让给购买方后,购买方仍受甲方管理并应履行相应义务,所欠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应予缴纳,而后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原使用方追偿。
   总而言之这个纠纷是因为买卖方考虑不周造成的,不应使第三方(物业)受到损失。我个人建议及时缴纳,不要为了这个问题导致事后与物业公司不和睦,毕竟还有几十年要相处。 (我国法律不很健全,在香港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时必须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无欠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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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4 10: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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