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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

我在商场上班,我们每月规定上171.5小时,现在因为店铺要撤场不做了,需要把货品转到其他店铺,所以要安排我们加班,主管说我们的加班工资是1.5倍,我们这行没有星期六、日可言,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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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8

55 0

    你在商场上班,应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那么按照“2008年年工作日:365天-104天-11天=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度)=62。  5天;月工作日:250天/12个月=20。83天”的规定,每月的工作时间约为166。
  7小时。而你们商场每月规定上171。5小时,是按照(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的月计薪天数计算的,实际已经比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多出了4。8个小时。 按照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五、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商场在平时(包括周六周日)安排你们加班后,支付给你们1。
    5倍(150%)工资的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如果加班时间中包括法定节假日,则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有必要去争取商场每月让你们多上的4。
  8个小时的加班费用。 。

2008-11-08

43 0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所以不合理。 但是有什么办法呀。向劳动部门举报?除非你不想干了。 诶!

2008-11-08

46 0

是不合里的,那你签合同了没,如果合同规定是一天8小时,之外算加班,也可以拒绝加班! 这招,一般都是对付新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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