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经济 房地产法

中介佣金不合规定

  我与一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签订了一份中介佣金确认书,上面约定此次交易的中介佣金费为15000元(据本市物价局和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规定中介佣金的上限是上下家各付房款合同价的1%即8000元。但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中介方没有任何书面或是口头的提醒关于此项规定)。
  因本人是第一次买房,也并没有查阅相关规定。于是半个月后,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的当天支付了部分中介佣金7000元。又因当时首付不够,在中介方“做高房价,骗取贷款”的建议下。和上家签订了一份由中介方草拟的房地产买卖之补充合同对其合同价80万和真正的交易价75万之间的差异做解释。
  但是当时没有留意中介方玩了个文字游戏“乙方承担此次交易过程中所有的国家规定的税、费及中介佣金”。(本人和上家之间从未就中介佣金费的分摊问题作过交涉,更没说过让我再帮上家支付其中介佣金部分)后在与上家进行首付交易的过程中,发现这个字眼存在歧义,双方作出补充说明“乙方承担国家规定的其个人部分的佣金数额”。
  交易结束后,中介方来索取剩余的佣金8000元。被我拒绝了,原因有三:1,中介佣金数额超过政府规定数额;签立补充条款时,在佣金部分支付上设下陷阱。中介方在此交易过程中不是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服务态度。2,中介方无故扣押我房产证1个月;中介方没有履行其应该的中介义务。
  3,中介方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充当媒介,而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表达自己的意志。因买卖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产生争议。4,上家在补充说明中明确了买卖双方也不存在债务关系。所以我和上家之间根本就没有对佣金费用作过规定。不是有说“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规定嘛?”我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败诉,一审中,中介方用了一份不是我亲笔签明的伪造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作证据。
  结果还被一审审判员作为合法证据引用的判决中来。二审认为,看不出中介方在骗,并认为我、上家和中介三者之间存在债务转移,我是应该向中介付剩下的钱款的,为什么上家都说我和他之间没有债务。凭什么审判员说有就有?还说什么政府的通知只是指导作用,不是强制执行的。就像物价局是摆摆做参考的。
  我想,那总该遵循合同法吧,中介不尽职的居间行为造成我的损失,他们怎么就不提?中介造假证据,他怎么不闻不问?我为自己的过失已付了7000块了,中介也有过失他们怎么就可以坐收渔利。法律上怎样才算骗?这样的判决我该怎么办?跪求! 。

全部回答

2008-10-28

0 0
    1、中介佣金不合规定,你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由物价部门处理,对物价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发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这不是你与中介的合同纠纷所能解决的问题。 2、你主张不是你的“亲笔签明(名)”和“伪造的房地产买卖协议”,那么,需要向法院举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如果你只是口头说的,没有举证据。
    法院则会采信为有效证据。 3、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你说对方存在欺诈,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法院则没办法支持你的请求。并且,合同欺诈不等于诈骗,如果真的是诈骗则就不是民事诉讼,而是刑事诉讼了。
   4、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了。但你还可以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5、总地看,你是有理的,但只有理没有据,或错误了程序都打不赢官司,你这个官司输在你不会打官司上了。
  如果你这是律师帮你打的官司,可以要求你的律师承担责任。 。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房地产法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经济
房地产法
知识产权
拆迁安置
财税法律
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