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
您好,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时,劳动合同才终止。《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 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困难或不可能时,劳动法律、法规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依法变更。
三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不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才能够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不一定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其可以单方解除,也可以双方解除;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是自动的行为.只要条件达到,合同就自动终止。
(2)产生事由不同:劳动合同的变更没有特殊的条件要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致就可以;劳动合同的解除则必须出现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时约定的事由或者是出现法定的解除事由;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而导致的。
(3)行为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才能成立;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多数是因为法定的事实行为的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4)法律效果不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导致用新的条款代替变更前的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变更合同的协议约定之时起发生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导致终止双方当事人间的劳动关系并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新劳动合同法比较现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的区别:
1。 劳动法: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没有关于一个月工资替代一个月告知期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不满一年按一月计算
协商解除和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基数封顶为本人工资且十二个月封顶,其他的基数就高不就低且十二个月不封顶。
2。 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也可以即时解除,但需要支付一个月替代金
解除劳动合同,不满一年按半月计算
基数没有就高不就低。
是对月薪高过社平三倍的高薪员工,基数封顶在社平三倍还要12个月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