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支付孩子的保险费用是否可以抵付
离婚时保险应双方友好协商,法院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但高院的一般思路是: 对于尚处在有效期内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合同,可根据投保人的不同或未成年人随何方生活的不同而分别处理。对投保人为夫妻一方,法院判决离婚后该未成年人随其共同生活的,原保险合同可继续履行,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支付的保险费,因该保险的最终利益是归于子女的,与夫或妻另一方并不相关,故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也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不存在补偿问题。如果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为另一方配偶,只需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即可,也不必由原受益人补偿。对投保人为夫妻一方,法...全部
离婚时保险应双方友好协商,法院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但高院的一般思路是: 对于尚处在有效期内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合同,可根据投保人的不同或未成年人随何方生活的不同而分别处理。对投保人为夫妻一方,法院判决离婚后该未成年人随其共同生活的,原保险合同可继续履行,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支付的保险费,因该保险的最终利益是归于子女的,与夫或妻另一方并不相关,故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也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不存在补偿问题。如果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为另一方配偶,只需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即可,也不必由原受益人补偿。对投保人为夫妻一方,法院判决离婚后未成年人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可由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投保人,如协商不成,可终止保险合同,退保后的有关费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分割。
在变更投保人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保险费的补偿问题。
举一个案例:(新闻晚报2006-10-16)
最近就有一对夫妻为此在公堂上争执了起来。刘先生与金女士前些年登记结婚,生有千金小姐一个。
夫妻自然十分喜爱。并于前年为孩子向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买一份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人为金女士,缴费期限为20年,每年缴费5000余元。
不料自去年起,刘先生与金女士的婚姻关系亮起了红灯,一直闹到双方分居。
金女士更是一状告到法院,诉请离婚,除了提出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诸多事项外,还有就是这份为了孩子投保的两全保险的保险费缴纳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对金女士的离婚、财产事项等均予支持,对于这份两全保险的保费缴纳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当初投保时,是双方为女儿的利益而共同投保的。
因此在离婚后,每年的保费仍应由生父母共同来负担。
对此判决,刘先生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特别提出要求上级法院撤销保险费用双方共同承担这一项判决。
对于这份两全保险的保费缴纳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为女儿购买的这份保险是一种带有分红性质的集教育、医疗、生命的综合险,这份保单具有储蓄投资性质,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将陆续获得现金利益给付。
因此,购买该份保险的行为不宜归类于消费的范畴。且当初购买该份保险,其性质应认定为父母对于孩子的赠与行为,其中,赠与人是本案的双方也就是孩子的父母,受赠人系双方的女儿,这种赠与是出于自愿,并不是一种强制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根据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每年要履行一次赠与义务,即为女儿缴纳保险费。但鉴于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双方在每年实际缴纳保险费之前,均可以停止赠与。现刘先生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即视为其撤销了对其女儿今后的赠与。
男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但是否支付保险费则可以协商。如果男方从抚养费中扣除保险费是违法行为,但男方可以不支付保险费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