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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可以用来做财产保全?

换句话说,就是对用来做财产保全的财产有哪些限制?比如说一些价值变化很大的财产:容易变质的新鲜水果,涨跌不定的股票等等;或者是一些被保全后可能影响当事人收入的财产:比如劳动工具等。 这些可以被保全吗?如果可以,即使原告胜诉,但因为财产保全使被告产生的损失谁来负责?比如把被告的劳动工具保全了,被告在庭审的几个月内没有收入或收入减少的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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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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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即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价值变化很大的财产和鲜活易腐烂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也是可以查封扣押的,但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  必要时,可以由法院予以变卖,保全价款。这样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厂房、机器设备等,可以在债务人保证不逃避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其生产、经营出发,对其有关财产权证照给予扣押,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机关在财产保全期间不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手续。
    这样既能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又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加快债权的实现。 对特定行业,如金融、保险、文教、卫生或者信誉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一般不要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影响社会稳定。
   冻结银行存款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应冻结的数额应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   在保全的实践中,应当避免超标的冻结或全部冻结,致使财产所有人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避免重复查封、冻结;避免不及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保证财产所有人及时行使抗辩权。 。

20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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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句话说,就是对用来做财产保全的财产有哪些限制?比如说一些价值变化很大的财产:容易变质的新鲜水果,涨跌不定的股票等等;或者是一些被保全后可能影响当事人收入的财产:比如劳动工具等。
   这些可以被保全吗?如果可以,即使原告胜诉,但因为财产保全使被告产生的损失谁来负责?比如把被告的劳动工具保全了,被告在庭审的几个月内没有收入或收入减少的损失由谁承担? ------------------------------------ 1、你说的容易变质的水果如何保全,民诉意见有规定: 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对于股票类保全的规定是: 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3、至于你说的劳动工具类保全,并没有规定不可以保全。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申请保全后,如果申请人胜诉了,产生损失,影响收入那是被申请保全人的事,申请人并不承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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