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簿、凭证管理有哪些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一、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
税义务之日起15天以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 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
不到建账标准而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在税控装置推广使用范围 以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
计处理办法,应当...全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一、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
税义务之日起15天以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 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
不到建账标准而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在税控装置推广使用范围 以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
计处理办法,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天以内,报送税务 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以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 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 够正确、完整地核算其收入和所得。
四、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
生之日起10天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五、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
完整地核算其收入、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 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以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核算其收
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 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六、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
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 纳税款、代扣代缴税款和代收代缴税款。
七、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
伺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可以 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八、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目
前已经推行的此类装置主要有税控收款机、税控加油机和税控出租 车计价器等),并报送有关资料,不得毁损和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九、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包括专用和通用完税
证、专用和通用缴款书、汇总缴款书)和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 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 当合法、真实、完整,一般规定保存期为10年。
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 造和擅自损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