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后,缓刑人员是否开除公职
没有发现正式法规依据。
网上研究资料,可以参考……
据《检察日报》日前报道:该不该给缓刑人员保留公职、工作,是实践中普遍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由于法律政策规定的不甚明晰,各地各单位做法不一。
对于企业的缓刑人员,法律、行政法规有不同的规定。第一,缓刑人员是企业职工的,根据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及行政解释、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缓刑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发给生活补助费;一般可不予开除,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第二,缓刑人员是企业领导的,根据两高两部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全部
没有发现正式法规依据。
网上研究资料,可以参考……
据《检察日报》日前报道:该不该给缓刑人员保留公职、工作,是实践中普遍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由于法律政策规定的不甚明晰,各地各单位做法不一。
对于企业的缓刑人员,法律、行政法规有不同的规定。第一,缓刑人员是企业职工的,根据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及行政解释、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缓刑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发给生活补助费;一般可不予开除,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第二,缓刑人员是企业领导的,根据两高两部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担任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领导职务。《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犯贿赂等罪被判处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财务人员。
缓刑考验期间,虽不是执行刑罚期间,但更不是执行期满;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为了公司的信誉和减少股民的风险,依法不应续聘缓刑人员任上述职务,可安排非职务或技术性的临时工作。
那么,缓刑人员是企业职工的,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是指合同到期时解除还是在没有到期时就解除了?
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有关行政解释规定,企业职工被判缓刑,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一般可不予开除,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还规定企业有很大的用人自主权,规定多种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刑事处罚的效力不能及于民事权利。用人单位剥夺劳动权利,是基于合同关系,应该由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不能排除劳动行为本身是人生存的基本手段,剥夺他的劳动权利反而会加重社会的负担,这就是说其结果是和刑事制裁的目的相反。
所以,劳动关系的解除和刑法上的处置没有必然的关系,不能说因为受到刑罚,就一定要解除合同。刑事犯罪并不当然地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但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或者法律上指定的特定的人、特定地位的社会成员,因为缓刑能否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剥夺社会职务,要由法律做例外规定,而不能做通例规定。
缓刑人员就业是否有限制?缓刑期间能否担任单位领导职务呢?
现在确实有些企业的老总犯罪后,面临的问题是如果他不当领导,这个企业就会倒闭,而且很多客户就认同他本人。因此,在以后的立法或政策选择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这个问题。
当然我们还得执行《刑法》,不能因为考虑到这一点,就不判刑。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定,分几大类职业不同对待。第一,允许缓刑人员经商、务农、自谋生计。第二,缓刑人员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其职务自行撤销,安排不带职务或技术性的临时工作,发给临时工资。
第三,缓刑人员是特殊职业人员的,将终生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此职业。例如,《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现在关于缓刑人员从业限制的规定,有待于进一步的明确。如德国规定了“资格刑”,对于缓刑人员限制哪些方面的资格作了规定。此外,法官在限制缓刑人员从业资格方面应该起到作用。现在很多国家有一种趋势,就是强调法官在个案的处理中,对于判缓刑的人加以一定的资格限制。
在国外,剥夺资格属于“资格刑”。我们也应该在《刑法》上设置“资格刑”。如果法律上有“资格刑”这个规定,把这个权力统一集中由法律赋予给法院和法官,法官和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是否要对他判处“资格刑”,剥夺他相应的资格,这样就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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