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10月14日通过中介购买了一间拆迁安置房,中介告知整个拆迁安置区都还没办证,但土地使用已经省里批准,估计年底或07年初就可以办两证的。经与出卖人协商,按国有划拨土地出卖给我,价格为30万整。我觉得还可以,当时就在中介所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付了定金2万元。
付款方式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300000 ,乙方于 房产、地产过至乙方名下后壹拾个工作日内 分 贰 次付清给甲方。
第一期付款为人民币150000元(含定金),(大写)壹拾伍万元正,于 2006 年 10 月 25 日前付清。
第二期付款为人民币150000元(含定金),(大写)壹拾伍万元正,于房产、地产过至乙方名下后壹拾个工作日内付清。
但我经过咨询有关部门及人员,得知如下事实:
1.出卖人是个专门以倒卖房屋为职业的人员,此房屋地基是其从拆迁人手中买的拆迁安置返造地基,房屋是其出资建造的。
2.整个拆迁安置区国有土地使用至今还未经省里批复。
3.出卖人与房屋隔壁邻居讲,此房25万的价格有人要,他会卖的。
4.其与拆迁人签的土地买卖合同,乙方是空白的,在我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水、电进户安装时,他自己把我的名字写上了。
5.在我得知此房地基是其从拆迁人买来后,强烈要求其出示买卖合同,他拖延了10几天,在很不情愿下出示了一份与拆迁人的买卖合同,但我估计是他做假做来的。
基于以上情况,我要求退房,终止合同并退还定金2万元,我的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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