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关于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争议最 大的是如何确定归责原则Q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的立法
例。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如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越南 等采用该种立法例。另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法国、美国、加 拿大等采用该种立法例。
如何确定归责原则,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和社会经济发展
状况。一方面,由于未成年学生天性好动,对各类新鲜事物抱有 强烈的好奇心,喜欢冒险,但同时身心方面的发展却远未成熟, 缺少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情绪易于冲动,不善控制。 因此在
参加各种学校活动时极有可能造成自身或者他人的损害,即便 学校和教师尽了百分之百的注意义务,也很难保证百分之百地 杜...全部
关于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争议最 大的是如何确定归责原则Q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的立法
例。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如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越南 等采用该种立法例。另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法国、美国、加 拿大等采用该种立法例。
如何确定归责原则,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和社会经济发展
状况。一方面,由于未成年学生天性好动,对各类新鲜事物抱有 强烈的好奇心,喜欢冒险,但同时身心方面的发展却远未成熟, 缺少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情绪易于冲动,不善控制。
因此在
参加各种学校活动时极有可能造成自身或者他人的损害,即便 学校和教师尽了百分之百的注意义务,也很难保证百分之百地 杜绝损害的发生。另一方面,在我国,重视和关心下一代的意识
根深蒂固,再加上实施了二十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有的对孩子 过分照顾呵护,一旦在学校出现任何意外,便会怪罪学校,极 易采取不理智的态度。
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必须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对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作
出适当的界定,以做到既维护未成年人和其他受害人的合法 权益,又维护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秩序和 管理秩序。
在听取各方意见,并深入了解现实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反复
研究、综合分析,《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民事行 为能力的不同,规定了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 不同的归责原则。本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
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是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同
时在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是采用过错责任
原则。
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否则就要
承担责任。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主 要考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很不成熟,对事物的认 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
为的后果,必须加以特别保护,这就要求学校更多地履行保护孩 子身心健康的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超越了监护人的控制范围,如果受 到人身损害,基本无法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加以描述,此时
要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来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 是不可能的。
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也有举证反驳的机会,可 以通过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以达到免责的目的。同时,学校等教育机构更有可能通过保险等
方式来向社会转移风险。比如,从2003年开始北京市开始推行 学校责任险。
到2009年,北京市公办学校都已经投保学校责任 险,经北京市教委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80%以上也都投保了。
每生每年5元,由市财政统一拨款投保。赔偿上规定了 一个限 额,2009年学生死亡的赔偿金上限是40万元。
以后针对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还可以进一步加大投保力度。
理解本条规定,还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关于此类侵权行为的范围
对此问题,各方认识基本一致,即由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应当限于发生在幼儿园、学校 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 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的侵权行为。
但具体
范围究竟有多宽,存有不同意见,如学生自行到校或者放学后滞 留学校发生的损害,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等。由于这个问题较为复杂,与幼儿园、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所应负有的教育、管理职责密切相关,实践中个案 的情况也千差万别,在《侵权责任法》中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 较为困难,宜由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判过程中作出判断更
为合适。
(2)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只有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时,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但如何确定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
进而判断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已尽教育、管理职 责,也存在一定争议。
经研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 及其他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于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
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已经做了广泛、具体的规定,出现糾纷时, 应当参考这些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断, 《侵权责任法》中对此没有也很难作出具体规定。
(3) 免责事由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有的部门和专家建议,明
确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比 如,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损害的;学生自杀、自 伤的等。
经考虑,这些情形有的根据本法规定明显不属于幼儿
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责任,有的在本法第三章“不承担责 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已经有所规定,没有必要再作重复规定。 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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