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来找茬!民事调解书今天查卷,
我的修改: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民初字第637号
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社
负责人××× 主任
委托代理人×××,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
被告曾某,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县印刷厂职工,住××县服装厂
被告姚某,女,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县服装厂职工,住××县服装厂
案由:合同纠纷案
本院于2006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曾某、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诉称,被告曾某于2003年12月31日在我社贷款45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全部
我的修改: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民初字第637号
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社
负责人××× 主任
委托代理人×××,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
被告曾某,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县印刷厂职工,住××县服装厂
被告姚某,女,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县服装厂职工,住××县服装厂
案由:合同纠纷案
本院于2006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曾某、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诉称,被告曾某于2003年12月31日在我社贷款45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04年12月31日,并由担保人姚某负有连带责任。
经我社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追回所欠贷款本金45000元,利息9950。21元。
被告曾某辩称,贷款是事实,我同意还款。
被告姚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于2003年12月31日在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45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04年12月31日,并由担保人姚某负有连带责任。
截止到2006年4月7日利息为9950。21元,本息共计54950。2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曾某欠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本金45000元,截止到2006年4月7日利息为9950。
21元,本息共计54950。21元,于2006年5月20日结清利息9950。21元,于2006年6月30日前还款25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06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2159元由被告曾某承担。
被告姚某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2006年4月2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