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帮办理四险一金或相关保险需要什么证件
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与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签订“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承诺书后,可进行社会保险经办网上办理。 对首次参加工作,原来从未建立过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单位依法为职工个人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操作。其中,对于发放当月工资的职工,单位应在当月及时为职工办理代扣代缴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的申报。
操作步骤:
1。 录入新进人员的公民身份证上的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
2。 点击相应的选项按钮,选择"新进人员的姓名"或"新进人员...全部
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与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签订“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承诺书后,可进行社会保险经办网上办理。
对首次参加工作,原来从未建立过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单位依法为职工个人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操作。其中,对于发放当月工资的职工,单位应在当月及时为职工办理代扣代缴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的申报。
操作步骤:
1。 录入新进人员的公民身份证上的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
2。 点击相应的选项按钮,选择"新进人员的姓名"或"新进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两者之一录入,然后在对应的录入框中录入该人员公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或其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PID);请注意:字与字之间不要加入空格或数字、标点符号、特殊符号
3。
点击校验按钮,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填入的人员身份信息。校验通过后,您可继续录入其它相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您需核对上述信息并重新录入,或点击页面右下角的"返回"图标,退回到首页中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4。
录入新进人员的联系地址;
5。 录入新进人员的联系地址邮编;请注意:只能录入6位数的数字0~9
6。 录入新进人员的联系电话;请注意:按区号、主机号、分机号分别录入数字0~9,无需书写连接符
7。
录入新进人员的户籍地址;
8。 录入新进人员的户籍地址邮编;请注意:只能录入6位数的数字0~9
9。 选择新进人员的户籍地址所在的区县名称;
10。 录入由您确定的新进人员的序号;请注意:可录入0~9的数字,最长为10位
11。
录入新进人员开始缴费的实际发生年月,格式为四位的年份加两位的月份;
12。 录入新进人员的用以确定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单位为元;
13。 录入新进人员的用以确定下一社保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单位为元(限每年1-3月适用);
14。
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填入"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最多可录入100个汉字;
15。 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您录入的信息;
16。 待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输入下一条信息按钮,可继续录入第二条信息;或点击输入补缴信息按钮,继续录入该新进人员待新进后的补缴信息(相关操作详见"城保补缴申报操作指南");
17。
取消按钮清除当前页面的所有录入信息;
18。 点击页面右下角的"返回"图标,可退出页面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19。 如需查询申报结果,可在"社会保险办事网"首页中点击"核定表打印"图标,或直接点击当前页面右下角的"查看结果"图标,进入相关页面查阅最近三个月内的各类申报;审核通过的申报还可打印相应的核定表。
录入项解释:
1。 新进人员的身份证号和姓名:指公安部门颁发的公民身份证上的号码和姓名;
2。 新进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职工指定的唯一的社会保险标识码;
3。
联系地址/邮编:指职工个人常住(或通信)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4。 户籍地址/邮编:指职工个人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5。 序号:指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顺序号,不得重号;
6。
实际发生年月:指职工首次建立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个人统筹帐户的缴费起始年月(含补缴年月)。按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参保单位应从发放足月工资的当月起,同时为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在先,迁入本市户籍在后的职工,其实际发生年月按核准入户年月计算;
7。
确定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指职工新进单位后,用以确定其本次缴费基数的上一年或当年(自然年)的月平均工资;
8。 确定下一社保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指职工新进单位后,用以确定其下一社保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一年或当年(自然年)的月平均工资,1月至3月进行网上新进申报的参保单位必须填写此项目,其他月份无需填写。
举例:2005年1月份,参保单位在为职工进行网上新进申报时,该项目填写的数字为3000元,则该职工在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3000元;
办理注意事项:
1。
需录入的信息中,如遇阿拉伯数字或标点符号等信息,请使用西文半角字符。
2。 网上的新进申报目前暂限于绝大多数的非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申报。即只有通过网上(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下(各区县职介所服务大厅)等申报形式,已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过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新进职工,可由单位在网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新进手续。
3。 单位为新进职工(申报对象)办理网上的新进申报时,申报对象必须是首次参加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审核时,将根据单位为其申报的招用工登记备案信息所记载,确定该新进职工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之"参加工作年月"指标项,该职工任何由非本单位申报的招用工登记备案信息,不作为其"参加工作年月"的参考依据,将不予采纳。
单位应如实、正确地填报申报对象的"就业起始日期"和"缴费起始年月"。
4。 单位为申报对象办理网上的新进申报时,申报对象不仅在申报当月须年满16周岁,还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参加工作必须年满16周岁。
5。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其相应的缴费义务,网上的新进申报对申报对象的年龄上限做了必要的限制:申报对象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方可在网上进行申报。
超出上述年龄段的新进职工,单位可直接到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相关手续。
6。 单位为申报对象办理网上的新进申报时,申报对象必须符合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参保条件,且具有本市非农(常住或集体户口)户籍。
本市农业户籍(或其它户籍)但符合城保参保条件者,及非本市户籍但持本市有效居住证者,单位可直接到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相关手续。
7。 单位为申报对象办理网上的新进申报时,申报对象用以确定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必须符合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
8。 若单位未能在当月及时办理职工的新进缴费手续,则需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补缴申报可在提交新进申报后直接点击相应按钮进入补缴页面操作。目前网上的城保补缴申报业务只限于职工的一般性常规补缴,且补缴时限也限制在最近六个月内,具体规则参阅"城保补缴申报操作指南"的相关章节。
其它情况下的补缴申报业务,应由单位在办理网上新进申报的核定后,再至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柜面直接办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申办条件和申请材料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为:(一)企业、个体工商户
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本市城镇企业,需携带: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根据企业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企业单位,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民政福利企业,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社会福利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单位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具有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具有民办非企业各类登记证书的本市城镇单位、具有民政局颁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需携带: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根据企业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社会团体,需携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2)民办非企业,需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3)基金会,需携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律师事务所,需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宗教活动场所,需携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单位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机关、事业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机关、事业(含中央在沪)单位,需携带: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文件复印件;2、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事业单位另需携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单位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领缴费专用卡
(一)办理时间单位按规定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在首次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建、转入等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手续前,办理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以下简称“缴费专用卡”)申领手续。
若单位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后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手续的,可暂不办理缴费专用卡申领手续。
(二)办理流程
1、填写《〈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持卡办事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参保地社保中心。
2、办理缴费专用卡开户手续(请仔细阅读《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开户手册》)。
3、工商银行受理单位提交的开户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专用卡制作并将缴费专用卡邮寄至单位。
三、持卡办事
单位收到缴费专用卡后,应持该缴费专用卡到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手续(每月5日-26日之间,国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单位在未收到缴费专用卡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手续时对填写的各类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暂以非持卡的方式申报。
四、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
缴费单位内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等有关缴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的当月向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1、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
首次参加工作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经双方(单位和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后可按进新单位后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2、单位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五、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直接从其工资中代为扣除后向社保中心缴纳。
(一)缴费金额确定社保中心根据单位的申报情况(缴费人数、基数),于每月月末向单位邮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缴纳通知书”),告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含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等)。
(二)缴费方式确定单位应根据社保中心发出的缴费通知书上提示的金额,在《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使用承诺书》约定的每月扣款日之前,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足额划入缴费专用卡。
(三)扣款处理通过缴费专用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保中心每月向单位邮寄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
未收到或遗失专用收据的,可到参保地社保中心申请打印《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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