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出租方)将房租赁给乙(承租方)一年,月租为700/月;合同生效后先付半年房租,第七个月付后半年房租。在合同生效期间,甲乙双方都可提前解除合同条件是,只要解约方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付一个月房租(700)作为违约金即可。2008年5月1日,租赁已满半年,甲通知乙因故要收回房子。
(甲发短消息给乙,此消息现在仍在手机里,乙回电话表示同意,但要求给他一个月时间,找新房)。2008年6月1日,延长一月后,甲再打电话联系乙,电话总是无法接通,到出租地找乙,总是铁将军锁门。邻居说已经有三个星期没看见乙来过。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甲怎样才能收回房子(房子急需收回,房子里的家具都是甲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