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城市在搞爱卫活动,在马路上挂了“随地吐痰罚款20元一次”“横穿马路罚款20元”......但罚款的都是一些退休的老头老太太,他们头戴红帽子,手上挂着袖套。听说他们罚的这些款能拿到40%的提成。我只是觉得像他们这样的义工或者说是业余的是没有权利罚款的!这应该是违法的吧!
是的, 你说和情况,违反规定了《行政处罚法》的以下多外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这是违法的活动。当他们要对你罚款时直接给予拒绝则可,必要时可要求对方给予相关的工作证明。
如果对方拿出相关的工作证,则可要求对方在罚款时开出罚款单(相应部门在罚款时一定有统一的收据)
若他开不出别理他。
就算他开出来了也别拿钱给他,因为你有这样的权利,一般合法罚款都会在罚款单上注明应当缴费的法定机构,具体地址和法定时间。
最重要的是像这种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机构和收款机构是应当相分离的。
可惜没分,要不然可再详细
。
......你说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