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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物业方面的问题

买小区的时候,业主和物管公司签定了合同,2006年就到期.现在是2008年了,一直没有和物管公司继续签定合同.但每个月每平方五毛的物管费用还是照样支付.现在业主对物管的很多行为不满意,能不能不继续支付物管费用呢?会不会反被物管起诉?如果不继续支付物管费用,当家里被盗,是不是物管公司不负责赔偿?

全部回答

20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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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你好有钱啊,能买一个“小区”。哈。 说正事。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合同,但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的,可以视为原合同的自动履行,但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合同关系。
   不过要终止这个合同关系不是你一人的事,因为当初的合同是“业主”(应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订的,所以,终止合同关系的决定必须还得业主委员会决定。  在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与物业终止合同关系前,如果你个人不交物业费,属于你拖欠物业费,物业当然是有权利向你要的,你要是不给,物业当然是有权利起诉你的。
   至于家里被盗物业是否有赔偿责任,那得根据具体案子说话,这里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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