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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单位租出的房屋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合同租方的损失如何赔偿?

已抵押的财产(房屋)向我们出租并签定了十几年的租赁合同,但并未告知租方抵押事实,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时也未涉及财产抵押问题。如今出租方已宣告破产,要求解除合同。租赁方应该如何要求赔偿。公证处可否负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未履行完的合同应如何处理。

1个回答

自古就有“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

自古就有“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收起

2008-06-02 18: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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