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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呢

  我2000年上班,08年3月以公司克扣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二)(三)项第四十六条(一)第四十七条。 但本法中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旧劳动法中未提及因公司克扣拖欠工资被迫辞职的相关经济补偿金,我用什么规定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呢? 谢谢!在线等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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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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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2000年参加工作,08年3月以公司克扣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辞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是以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为分水岭的。即2000年度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的是《劳动法》。由于《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因此,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来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给付的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这个标准,你可以得到七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后,《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以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为准。
    即由于你在2008年工作的时间只有三个月,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的工资。 。

2008-05-26

123 0

    原来的《劳动法》对此是有规定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但在原来有关补偿的规定中是没有“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的。即只有不满一得的按一年补偿,即你可以按一年请求补偿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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