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6月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办事处付屯居委签订承租合同,承租该居委物资批发市场的几个摊位,占地面积约九亩,合同期限为30年,为响应该居委号召,于2003年3月向该居委打报告申请建设仓储房等一宗,居委批示同意开工建设,共建面积4000余平方米。
其经营效益较好,正在大干一场时,于2008年3月27日该居委突然发给拆迁通知,声称本居委要建粮油市场,要求必须在2008年5月17日之前自行无偿拆迁,否则后果自负,并称原签合同是以前领导班子所签,视为无效合同,本居委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在此同时停水停电,将我的客户一一逼走,我现在不知道该居委的举动是否合法,应该怎么办?。
居委会的行为不合法。
在其与你签定承租合同时,双方均为民事主体,所签合同受民法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其后,你响应该居委号召,在居委批示同意开工建设了房屋,该批示表明,作为甲方,他同意了你的建设行为。
此行为是在30年租凭期限内,你都有权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和处置权。
现在居委会的行...全部
居委会的行为不合法。
在其与你签定承租合同时,双方均为民事主体,所签合同受民法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其后,你响应该居委号召,在居委批示同意开工建设了房屋,该批示表明,作为甲方,他同意了你的建设行为。
此行为是在30年租凭期限内,你都有权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和处置权。
现在居委会的行为,与先前的租凭合同和其后的批示相矛盾。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违反民法和合同法。
居委会所称的以前领导班子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符合合同法。
建议你找居委会的上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保留初始的合同和批示,必要时,可以到法院起诉。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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