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季度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要不要扣除费用,成本?如果预售收入800万元,那季度企业所得税该申报多少?
1、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方式,是按照利润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25%) (2)核定征收方式,是按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 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的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25%) 2、确定你单位所得税征收的方式后,按照上面的方法计算缴纳所得税。一般房地产企业是查账征收。
0、房地产企业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除了预售收入外,同其他企业一样进行正常的申报,即以企业的账面利润为基础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有预售收入,则要对预售收入一块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并入企业帐面利润一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国税发[2006]31号规定,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此文不科学,也难以准确计算。
按这个规定,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税率
2、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按这个规定,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税率
3、从实践操作来看,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更具有操作性。假定你所说的开发项目所在地实用“预计利润率”为10%,没有销售收入,则季度申报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800万元*10%*25%=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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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和第二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该《通知》的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申报方式: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华税律师。
根据2008年299号文件,预交所得税不能扣除期间费用了(06年31号文件是可以的),所以,每季度末要按预收款预计利润率再乘以税率,例如:800*(预计利润率)*25%就是你应该申报的税,预计利润率因地区不同而不同:
1。
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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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评论的极对,忽略了,谢谢!!还好没有误导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