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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广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珠江三角洲东莞市已建立了现代化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广东省的农民养老仍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为主,这与全国大多数地区的状况相同。 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实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其提供了制度基础。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如位于珠江三角洲的东莞市,由于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现已建立了现代化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东莞模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农民的保险费由市、镇、村和个人共同承担,农民的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 据统计,现已有60万农民参保。并已经从2000年12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市财政一年...全部
广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广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珠江三角洲东莞市已建立了现代化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广东省的农民养老仍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为主,这与全国大多数地区的状况相同。
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实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其提供了制度基础。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如位于珠江三角洲的东莞市,由于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现已建立了现代化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东莞模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农民的保险费由市、镇、村和个人共同承担,农民的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
据统计,现已有60万农民参保。并已经从2000年12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市财政一年补助农民养老保险费约达3400多万元。
对于农村中的五保户,目前在广东省的保障水平要高于低保水平,其生活水准也不低于农村的平均水平,特别是一些富裕地区的农村敬老院的设施完备,服务水平也相当高。
有的五保户甚至还有储蓄,可以资助其他困难的亲属。
(二)从200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了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过去10年中广东省内并没有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去年省人大16位代表提出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决定由省政府组织、省农业厅承办,从200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1)目标是到2006年覆盖面达到60%。(2)资金筹集方式采取市县镇各补助一部分,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农民负担为主。(3)管理模式,一种是镇村联办,即以乡镇卫生院为载体,辐射到各村卫生站,实为村级统筹;一种是镇级统筹,以镇为主。
(4)参保人月定额缴费10—20元,县财政补助1—2元。在镇统筹的地方,镇再补助一部分,以调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三)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目前在执行中尚有难度。
乡镇企业职工按制度规定应包括在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但在执行中尚有难度。
目前四会市乡镇企业社会保障的加总筹资比例为工资的30—40%。工伤保险按行业分别确定比例,不如养老、医疗覆盖面广。东莞市对外来民工已经实行大病保险。
(四)共有28。5万农民享受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截止到2001年12月,广东省支出资金1。7亿元,使28。5万农民享受到低保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城镇水平,而各地农村标准的差距也较为显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规定由市、县/区、乡镇(有些地方还有村委会)共同负担,财政负担95%以上。
此外,由于广东省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涵盖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也使农民受益:(1)实施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给予特困人员医疗补助;(2)解决农村特困人员的住房难问题,主要体现在帮助其修建住房上;(3)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4)对农村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给予扶助。
目前广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窄,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效果不佳,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等。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建议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应是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分地区(先发达地区,后偏远贫困地区);分项目(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合作医疗,再养老保险);分重点(先保障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再一般群众);分阶段(先试点,再推广)进行。
一、强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力度。
(1)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的保障对象往往是那些供养系数较高的家庭、残疾人、病人和家庭有突发事件的人。民政部门应定期核查受保对象的生活情况。
(2)农村保障金的发放形式应与城镇一样,财政按指定帐号划拨资金,由银行统一发放。这既减少了中间环节,减轻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又方便了群众,有利于各级资金的及时到位,还提高了透明度。
(3)重视各项配套措施。广东低保制度的四项配套措施切实解决了特困人员的四难问题(医疗、住房、法律援助和子女上学),受到群众的极大赞誉,值得其他各省借鉴。
二、大力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l)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有待商榷。农村合作医疗若要真正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就要“保大病”,这也是广大农民真正需要的。但也有人认为,若提高缴费标准,则会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但倘若换一种角度考虑,在不提高缴费标准的情况下也可能“保大病”。因为大病的发生概率毕竟较低,若参保率较高,则可以用全体的缴费资助大病患者,以体现“互助”精神。这一思路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试点和实验。
(2)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应与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农村合作医疗离不开县、乡、村的卫生机构,同样离不开医疗管理体制、收费政策、药品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只有各项制度的关系理顺了,卫生机构的运转正常了,才能切实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需要。
(3)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级次应适当提高,以县级统筹为宜。镇统筹的资金规模较小,资金管理的效率不高,还增加了人员开支。县级统筹可以在全县范围制定统一的制度,增加农民就医的选择空间,也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别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大多西方国家在国民经济进入工业化的成熟期后,才开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它是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主要措施。因此,目前我国的东部发达地区有条件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而中西部地区尚不具备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仍应以土地和家庭保障为主。
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中,各地应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可超越客观条件而拔苗助长。模式的选择仍应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为主,资金的筹措应为个人交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缴费标准与养老金标准都不宜定得过高。
此外,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项制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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