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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转让问题?

A与B是兄弟,在1999年3月1日,A委托B帮手把他们本村的山塘承包下来作养鱼、养猪。合同上说明期限是30年,每年只要按时交山塘租金,即可。法人代表是由他们村委的三位村长决定同时签名生效。 A在1999年3月1日到2002年期间,并与其他人合伙养养鱼、养猪。当时养鱼、养猪不好做,都亏本,好多人都不愿接手。
后来A提出不想做,其他合伙也不做了,个个都走了(A与其他合伙不做原因不是太清楚)。 2002年初,A与B是兄弟,A与B商量,想转让山塘给B做,并要求B只要给2700元人民币给A,就把山塘转让给B。(先说下B的身份,B是地道农村人,除了种田和自己一直拥有小鱼塘,别无其它。
A身份是有单位的人,想等退休后,想在老家养老。)接着说回刚才话:B在接受A想转让山塘给他时,B当时心态认为合同期限还有长时间,自己可以慢慢来将养鱼、养猪作为自己将来生计。所以B接受A的转让。 在A与B两者决定把山塘转让时,当时在场的有两位村委的村长在场,(当时B没有法律意识到要求两位村委村长同时签名作证)B认为与A是兄弟关系,只是要求A在纸条上说明:收到B转让山塘款2500元。
然后A签名。(B就自己拥有这纸条)另外A要求B要先支付200元山塘租给村委村长,然后A先把山塘的承包合同愿文转交给B。 这样B就在2002年开始慢慢大力投入钱去搞养鱼、养猪,直到现在2008年大概投入二十万左右。现在总算有点收成(因为目前养鱼、养猪还算可以。) 事情发生在2007年中期,A多次想要回B山塘,以作自己继续承包。
B不同意。直到现在2008年4月27日,A请司法人员判说B现拥有的山塘是不合法的,原因是B与A在转让合同时,没有得到全村人员签名决定。所以不生效,示以A转让给B的山塘合同作费。要求B现签字把山塘归还给A。(其实原合同中有一项说明只要不违背山塘原本意(山塘本意是修水利意思),承包者有权转让山塘文字)B不服气,很怒,B即时去问当时在场的两位村委村长,想请他们作证当年转让合同的真实事情。
但问到一位村委村长时他说:“不记得了。”另外一位村委村长,他什么也没有说。B见到他也没有再逼问他、、、 请问A这样提出收回山塘是否合理???在法律上B应怎样为护自己利益??请各大律师帮解答下。谢谢!祝天下人,好人有好报。

1个回答

    请问A这样提出收回山塘是否合理???在法律上B应怎样为护自己利益?? 尽管你说得很复杂,其实这事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全部

    请问A这样提出收回山塘是否合理???在法律上B应怎样为护自己利益?? 尽管你说得很复杂,其实这事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的规定, A这样提出收回山塘当然不合理。2002年初,A与B是兄弟,A与B商量,想转让山塘给B做,并要求B只要给2700元人民币给A,就把山塘转让给B。
  B认为与A是兄弟关系,只是要求A在纸条上说明:收到B转让山塘款2500元。然后A签名。(B就自己拥有这纸条)另外A要求B要先支付200元山塘租给村委村长,然后A先把山塘的承包合同愿文转交给B。
     由此可见,A与B的转让是他们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显而易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协议成立并且生效。当A与B 交完钱和转让合同时,合同已经是实际履行。
   A请司法人员判说B现拥有的山塘是不合法的,原因是B与A在转让合同时,没有得到全村人员签名决定。  所以不生效,示以A转让给B的山塘合同作费。要求B现签字把山塘归还给A。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转包的只是要求经发包方备案,而不是得到全村人员签名决定同意。所以,那是所谓的司法人员的自我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B应依为护自己利益,只要谁敢侵犯其承包权的,就以他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权利,B一定会赢的。 。收起

2008-04-29 00: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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