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发票只能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爱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22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11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3条第3款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全部
《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爱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22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11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3条第3款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
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1条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厘米、短轴为30厘米、边宽1厘米,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 “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 6厘米、字宽3厘米;纳税人名称字高4。
2厘米、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 体,数字字高为3。
7厘米,字宽1。3厘米。
第2条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6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新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