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的将来发展应该呈现什么
李林:中国法理学的命运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8-11-07 14:27:25。0 李林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理学界的许多长者前辈孜孜以求,为法学界解放思想,冲破禁区,革故鼎新奉献了毕生心血;一批中青年学者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为中国法理学的创新发展增砖添瓦。 两代人的共同努力,换来了中国法理学前所未有的繁荣昌盛。但是,以当代国际法理学水准衡量,中国法理学总体上仍处在"幼稚"水平,我们法理学的一些所谓"创新",不过是西方法理学、外国法理学古老成就的翻新炒作,一些"创见"仍未跳出国外法理学、国际法理学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或者方法影响的窠臼……。 我们扪心自问,当把这些"泊来"...全部
李林:中国法理学的命运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8-11-07 14:27:25。0 李林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理学界的许多长者前辈孜孜以求,为法学界解放思想,冲破禁区,革故鼎新奉献了毕生心血;一批中青年学者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为中国法理学的创新发展增砖添瓦。
两代人的共同努力,换来了中国法理学前所未有的繁荣昌盛。但是,以当代国际法理学水准衡量,中国法理学总体上仍处在"幼稚"水平,我们法理学的一些所谓"创新",不过是西方法理学、外国法理学古老成就的翻新炒作,一些"创见"仍未跳出国外法理学、国际法理学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或者方法影响的窠臼……。
我们扪心自问,当把这些"泊来"的内容剔除之后,还能剩下多少是"中国特色"的?还有多少是"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如果我们不带偏见地实事求是地以国际法理学的学术水准(例如,以近年来国内翻译出版的多套外国法学译著为参照标准),来评估我们法理学的科研成果及其出版物,恐怕能列为有"创新"或"创见"的并不多见。
中国法理学的命运多舛。就法理学自身而言,或许主要是因为它没有找到自己存在和发展的真正根基。在逻辑思辨演绎方面,它缺乏在经典哲学指导之下的作为大前提的科学而完整的理论建构,以致于不能像边沁那样从功利主义学说中演绎出功利主义法学,也不能像黑格尔那样从其思辨哲学中演绎出自己的法哲学理论。
经典作家的理论为我们研究法理学问题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提供了基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但却没有提供现成的可直接作为演绎法理学基本范畴和架构体系的理论大前提,因此中国法理学研究如果要走演绎式发展的道路,必须面对这个现实,设法在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基础上,为自己寻找可以具体导向其理论体系的前提和路径,用以演绎、确证和建构中国特色的法理学。
在实证综合归纳方面,中国法理学还没有真正地内在地实现与各个部门法的"对接",更没有植根于部门法进而植根于中国社会之中,因此难以从本土社会及其文化传统中衍生出中国自己的法理学。正由于中国法理学"上不沾天,下不着地",飘浮于"天地"之间,不能为部门法提供全面的思想指导和法理支持,因而这些年国内出现了诸如"刑法哲学"、"民法哲学"等"部门法哲学",法理学在部门法和现实社会生活面前常常显得尴尬难堪、苍白无力。
法理学的命运就是从事法理学研究和教学工作者的命运。处于新世纪的中国法理学确实需要认真思考如何生存和发展的命运问题,需要审视历史和现实给予我们的学术资源状况,以及在这样的学术资源和现实的学术及社会环境下,我们应当做什么、能够做什么?改变中国法理学命运,需要法理学家积极的主观努力,也需要客观的社会条件、特别是社会发展的环境和机遇;需要借鉴移植当代外国先进的法律化,也需要发掘整合我国历史的本土法理和法制资源。
中国法理学以往因为过多过繁的内部论争曾失去过一些发展机遇,曾经在改革的某个时期基本上"交了一张白卷"。现在,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选定,依法行政的推行和司法体制的改革,法学院的急速扩张和法理学教研队伍的不断扩编,特别是中央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工程的启动,都给中国法理学全面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契机。
我们应当抓住机遇,深入现实,面对未来,不辱使命,团结一致,为全面改变中国法理学的命运、使中国法理学鼎立于世界舞台而共同做出实实在在的努力。
中国法理学的现状与前瞻
2005-9-29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一、 中国法理学的现状
我觉得,中国法理学的基本现状是见识多元与知识整合的矛盾并存。
所谓见识多元是指当代中国法理学明显地出现了流派化的倾向,虽然,要真正形成蔚为大观的法学流派也许还要更长的时日,但注重价值设定的价值法学、青睐社会实证的社会学法学、倾向规范分析的规范法学、关注法律效益的利益法学、寻求综合分析的综合法学以及长于史料考证的史料法学等在中国不同法学家的研究中业已出现了明显的分化。
可以预料,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对法学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要求,也随着中国法学家的进一步努力,法学流派在中国的出现并不像一些法学家叙说的那样悲观,见识多元化的中国法理学合乎逻辑地预示着其朝流派化的走向。
从根本上讲,此种流派化走向,既取决于中国社会向法治化艰难拓进中的必然要求,也取决于法理学学术发展的“自然”规律。所谓知识整合,则既指法理学潮流派化方向发展时的必要的集大成过程,也指法理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种必然结果,还指法学教育发展中法理学的教材建设。
具体说来,法理学的知识整合来自如下几方面的需要:即在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条件下从事法制建设时进行社会动员的要求;发展中国法学教育、培养符合法治社会需要的法律职业者的要求以及法学自身进一步升华的要求。
然而,法学的见识多元与知识整合明显地面临着两难境遇,即见识多元民间化与知识整合官方化、见识多元的自治性与知识整合的霸权性、见识多元的明道性与知识整合的事功性、知识整合的无序化与这种整合自身的见识化等现象的矛盾对立。
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法理学整合机制,那么,这种法理学的整合机制应是什么?一言以蔽之,这种机制应当是有利于法学家们充分商谈的、打破了官方垄断的、民间化的法理学学术体制。
二、 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重点
关于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重点,首先应当拒绝那种人为的、行政化的安排,即究竟法理学在未来发展的重点应是什么,应是由每个研究者根据自己研究的情况及兴趣来确定的。
因此,一次学术讨论会或一份名刊物不可能也不应当对法理学研究在未来的重点是什么给个硬性的答案。何况既然多元的、流派化的发展是我国法学发展的基本走向,就更不应当人为地过分强调它,否则,必然导致的是对研究者的命题作文,从而把言说者的意志强加给研究者。
当然,这也不是说我反对法理学有发展重点的提法,但必须明确的是,所谓法理学发展的重点,当是每位研究者自主地根据其研究偏好而确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重点在于从注重以价值呼唤为主导的法理学向注重以对规范的逻辑实证为主的法理学发展。
相应地,中国未来法理学的发展重点,应是对法的规范的逻辑实证研究。自 19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改革开放仍使其处于一种“亘古未有之大变局”之中,这使得一种不同于中国固有价值观的新价值观在这里格外必要,因此,价值呼唤就成了法学研究的主题。
然而,经过法学家20余年的不懈努力,他们对全新法律价值的呼唤已逐渐为全民所重视。虽然,在未来的时日里,对法律价值的呼唤仍然是我国法学家非常艰巨的使命,但我国追赶式的社会现代化之路,不可能使法制变革与社会价值相同步,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求我们更加现实地解决一些更为迫切的问题,当代中国立法的快速发展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表明了此。
但不无遗憾的是,我国法学家对法律的规范分析还停留在相当浅薄的层次上,甚至可以说,规范分析的基本技术还未被我们所掌握,这就使得法理学对立法的支持明显地受到局限。应当说,在诸多法学的流派中,能够直接地支持法治的就是规范法学,倘若缺乏对规范法学的深入研究,则法治就丧失了基本的学理支持,更遑论法治的完善以及法学家对相关法治价值、法律在社会构造中的作用等问题的深入探究。
据此,我预测,规范法学将会在中国法学的未来时日中,有个较大的发展,并成为中国法学发展的重点。
三、 中国法理学发展中的“法律文化下移”
与前一问题相关的是,在中国法理学发展中法学家面临着两重使命,既要重点攻关、发展法学,又要风化社会、变革民意。
这是因为中国法制在规范层面上的发展明显地与其全体国民的价值结构不同步所致。可以说,在目下的中国,秉持现代法治理想者仍然为社会的精英,因此,法学家与社会民众间还相当地隔膜,法学家的学理见解能否转化成社会民众的普遍需求,便既是一个富有时代需要性和挑战性的课题,也是一个衡量法学家的学理见解能否走出象牙塔、直接作用于法制建设的基本标志。
法学家的学理见解向广大的社会民众推广的过程,借用古人的话,便是一个“文化下移”的过程。众所周知,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精英文化向民间的的推广,往往使得黑暗的“万古长夜”突显出浓浓烈焰,从而黎明得以蓬勃而出,文明得以升腾和发展。
在中国文明的发展中,以孔子为典型代表的教育家们把向来由官方控制的知识教育成功地引导到民间,从而把中华文明的发展推向了全新的境地;而在西方,以柏拉图为典型代表的“学园派”思想家们,也正是以精英文化的民间化为特征的,并因此开引了辉煌灿烂的希罗文明。
其他诸如印度的乔达摩·悉达多、犹太的耶稣等等,都因将某种精英文化成功地下移到民间,从而为其文明辉煌于世作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就强烈呼唤着现代法律思想和理想借用某种方便的方式,下移向民间。
这是因为,虽然固有中国文化因为“科举制”的推行而具有明显的平民化特征,但与这种文化相对峙的法治文化在中国目前只具有精英性。那么,这种精英性的法律文化在一个法治后发达国家的民间化是否意味着法学脱离了其见识性和创造性的本业呢?我以为,把高深的法律学理通过浅显的文字交待给广大民众,并不比进行艰深的学理发现更简单。
据闻,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先生的《法窗夜话》,只是一部通俗性的小册子,但其在整个日本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曾深刻启迪了国民的法律心智;其实际作用未必比他大部头的《法律进化论》小。反观目前我国的法学界,这种以通俗为宗旨的“法律文化下移”工作还做得相当有限,其中原因则不乏法学家把此类工作当作“小儿科”所带来的心理影响。
可见,如果我国法学家想象自然科学家那样,不但要进行艰深的研究,而且要写出足以启迪众生并导致“法律文化下移”的“法普”著作,就必须克服那种轻视通俗性法律著作的心理和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地促进现代法律精神及法学家自身的学术研究成果深入民间,影响官方。
显然,这无论对法学家而言,还是对法理学而言,都应当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什么“小儿科”。
四、 中国法理学发展的根本在培养新一代法学家
我们所面临的一切事业,端赖于人才的培养。
法理学的发展,更为强烈地呼唤精英性法律人才的培养。这是因为:目前在我国挑大梁的法理学者们,大都出生于50-60年代、成长于60-70年代。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们虽然刻苦努力,但知识结构的先天不足和法学熏陶的明显局限,已严重地制约了他们在法理学方面的创造力,兼之他们所面对的前所未有的生活压力以及社会对他们的格外垂注,更妨碍着其创造力的进一步发挥。
可以说,这一代学者的法理学创造已大体定型,因而也大体上“到此为止”。此种情形,使培养新一代法学家的现实需要已昭然。由于法科业已成为当代中国的“显学”和热门,近年来升入法律院系的学生素质明显提高,在全国许多知名高校,所谓“文科状元”每每进入法律系深造。
这种情形,为我们培养新一代法理学人才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更加之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使我们有可能选择一种能使法理学人才脱颖而出的教育机制。对这一代法理学者而言,他们不能仅仅将法理学发展的希望寄托在下一代身上,而且应扎扎实实地为培养新一代法理学人才做出无愧于时代的贡献,要积极学会做伯乐的工作,要避免“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对法理学新人成长的挚肘,更要杜绝 “倚老卖老”地对法理学人才的扼杀。
“长江后浪推前浪、世上新人胜旧人”,这对我国法理学的发展而言,照例是至理名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