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权收取“押金”或“风险金”吗?
葛某于2011年2月应聘到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 年的劳动合同,试甩期2个月。签订合同时,物业公司人事主管提出:“凡招 用职工须交服装费押金1000元,否则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葛某急于得到该
份工作,使向企业交了 1000元抵押金,葛某工作一个月以后,感觉经常倒班工作太辛苦,收入又少,于是提出辞职,该物业公司以代扣“保安服装费”
为由拒绝返还押金。葛某提出两套保安制服不值1000元,物'业公司说,可以
返还服装,但要扣400元折旧费。 葛某认为自己只穿了 1个月,400元折旧 费太多,希望少扣点儿钱,物业公司却说,收折旧费就已经照顾你了,于是 拒绝返还押金。葛某无...全部
葛某于2011年2月应聘到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 年的劳动合同,试甩期2个月。签订合同时,物业公司人事主管提出:“凡招 用职工须交服装费押金1000元,否则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葛某急于得到该
份工作,使向企业交了 1000元抵押金,葛某工作一个月以后,感觉经常倒班工作太辛苦,收入又少,于是提出辞职,该物业公司以代扣“保安服装费”
为由拒绝返还押金。葛某提出两套保安制服不值1000元,物'业公司说,可以
返还服装,但要扣400元折旧费。
葛某认为自己只穿了 1个月,400元折旧 费太多,希望少扣点儿钱,物业公司却说,收折旧费就已经照顾你了,于是 拒绝返还押金。葛某无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无权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风险金”。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辞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 失或者其他目的,经常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要求劳动者
提供担保或者以“押金”“风险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种做法实 际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建立劳动 关系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
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 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 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扣押劳 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也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
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首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 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户口本、结婚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 业资格证书等。其次,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
取财物。
实践中,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名目繁多,主要包括风险金、风险抵 押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合同履约金、服装押金、服装保证金、服装 费、培训费等各类费用。
总之,用人单位无论是什么理由,无论以什么名义,只要扣押劳动者证 件,或者是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都是违法行为。
劳
动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返还,并处罚款。但是必须注意一点,劳动者 一定要保存好收据等能够证明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
本案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必备的劳动条件,而提供工作服是员工必备的劳动条件,物业公司无权收取押金或折旧费。劳
动监察部门查清事实后,责令物业公司向葛某退还抵押金1000元,并对物业 公司处以500元的罚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