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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单亲妈妈,孩子户口可以报吗?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吗?

如果未婚有了孩子,孩子出生后可以报户口吗?有人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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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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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1、“未婚有了孩子,孩子出生后可以报户口吗?”:可以,孩子的户口可以和母亲的户口上在一起,但要在缴纳社会抚养费之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2、各地对未婚生子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和要求不同,如:(1)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情况你可以查阅一下你所在省的《X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是打电话或直接到当地计生局去问一下。   3、相关法规有: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3)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2008-02-16

我不认同楼上答案。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一样可以上户口,应该派出所先上户口然后通知当地计生部门。 但是现实一般派出所会让你接受处罚在登记。

2008-02-14

由于违法计划生育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可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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