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在下岗期间,开了一家食杂店,店面是租用我们镇上派出所的。以前是市里局长收取我们每年7000元的房租,而后来的派出所所长却收我们一万元,连续收了三年,一次,上面的局上要来,所长马上派人来告诉我们,要是局长来问,就说收我们七千。
在2006年的时候,派出所的所长给我们签了一份合同(附于后面).
2007年6月,派出所突然要我们倒房子,说是局里要统一装修。我们因为有合同,就没有怕他们,所长来说,他和我们签的合同是废纸一张,共产党要想要回房子,会想尽一切办法的,因为这事,我父亲一上火,得脑出血去世了。
后来,他们也就把这事给放下了。在07年11月末去交08年的房费时(合同规定我们在每年的12月初之前交齐,否则算是违约),他们就没收。
听说,现在的所长要换了,问我们的合同还有没有效。听内部人说,房子今年必须得收回,可是我们经营的是食品,都有保质期,有的食品我们还签了年销量的合同,造成的损失我们怎么办?如果必须得搬,我们会得到怎样的赔偿?
附: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某某派出所 代表人:某某某
承租方:张某某
根据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属砖混结构共计56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四年,出租方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未经出租方许可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壹个月的。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本合同签订前,2007年的房屋租金已经付清,本合同规定的租金自2008年1月1日起计,年租金为七千元人民币。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每一年的12月1日前交纳下一年的年租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设备应当定期认真检查和修缮,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三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方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行出租人同意,出租夫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时,负责赔偿承租人的实际损失.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赔偿承租人的实际损失.
3.承租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交付违约金两万元人民币.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两万元人民币;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可以在室内进行装潢,合同期满后已装固定物品不动,并保证室内房屋结构,质量的完好.
第八条:合同履行期间,房屋的水,电,取暖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第九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的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
代表人:某所长
承租方:张某某
签约时间:2006.12.1
。
派出所的房屋是公有房屋,房屋的产权人是当地政府,因其不是社会法人,无需要求法人资格,为此,派出所签的合同应该视为有效。 按照合同内容,派出所不应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收回房屋,但合同没有对合同期内收回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因此,如果他一定要收回房屋,必须承担由此给你造成的一切损失。 建议你可以将因此造成你的所有损失列出明细,并计算出具体的额度。
派出所的房屋是公有房屋,房屋的产权人是当地政府,因其不是社会法人,无需要求法人资格,为此,派出所签的合同应该视为有效。 按照合同内容,派出所不应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收回房屋,但合同没有对合同期内收回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因此,如果他一定要收回房屋,必须承担由此给你造成的一切损失。 建议你可以将因此造成你的所有损失列出明细,并计算出具体的额度。收起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