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九仙溪水电开发总公司文件
仙九仙[2005]47]47号 签发人:卢元庆
关于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请示
县国资委:
九仙溪水电开发总公司为了解决公司职工住房困难,分别于1996年6月和1998年9月份以公司名义两次向仙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108小区规划建筑编号2#、6#、15#的商品房3幢出售给公司内部职工。
(按仙宝房地产的合同售价)当时3幢套房尚余16套商品房没有售出去,仙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在1998年和2000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把这16套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暂以九仙溪水电开发总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2000年7月,总公司把这尚未出售的16套商品房再次出售给公司内部职工(详见购买协议书),购买者一次性交清了房款。
为了分清产权责任,我公司请求贵委据情支持给予这16套商品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附:购房协议书。
仙游县九仙溪水电开发总公司
2005年11月14日
购 房 协 议 书 仙字(36)
甲方:九仙溪水电开发总公司
乙方:公司各购房户:代忠荣、林建洪、陈斌杰、林国彬、郑慧涛、黄德力、张建喜、林鹏程、谢有文、许益、郑德顺、郑金辉、范向溟、郭雄杰、王丽芳、许穗海
甲方为了解决部分职工住房,向公司内部职工出售位于108小区,公司集资房内所剩余的套房。
为履行双方各自的责任,经双方协商特订以下协议:
一、价格:平均价格每平方米480元,(阳台、楼梯折半算),每户交3000元房产证,2000元防盗网款,已装修的每套折价1万元正,2#楼增收每套800元左右自来水改造费,第二层下浮2%,第三、五层上浮4%,第四层上浮6%,第六层下浮12%。
二、交款时间:购房者可以由公司提供担保向建设银行贷款每套2万元正,其余款项在7月30日前交清,交清款项即可交付使用,到期限无交清房款者取消购房资格和1万元订金。
三、房屋产权:乙方购买后产权归乙方所有,由于本次出售的房产权证已以公司的名誉登记,出售后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并将公司的房产证直接转给购房者,作为房产所有权证明,若购房者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其费用由自己承担,房产证由公司保管十年。
四、本次出售的房屋只限公司内部职工购买,10年内不得转让买卖,在此时间内必须由购买者自己居住,若发现有外人居住时,每年罚购房者5000元。
甲方:九仙溪水电开发总公司 代表:卢元庆
乙方:张建喜、代忠荣、林国彬、黄德力、郑金辉、王丽芳、郑德顺、郭雄杰、陈斌杰、郑慧涛、许益、谢有文、范向溟、林建洪、林鹏程、许穗海、郑德顺(我说明一下,竟有17人签名,而且本人以前没见过此协议,也没签名)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
集资房购买方案
为解决部分职工住房,出售公司剩余房屋,经公司研究决定向公司内部职工出售位于108小区,公司集资房内的14套房屋,具体方案为:
一、报名时间:报名时间至2000年7月10日17:00止,报名时需交订金1万元正,报名后中途退房者,取消1万元订金,若报名者排不上号时,退返订金,以前无在公司购房者均可报名。
二、价格:平均价格每平方米480元,(阳台、楼梯折半算),每户交3000元房产证,2000元防盗网款,已装修的每套折价1万元正,2#楼增收每套800元左右自来水改造费,第二层下浮2%,第三、五层上浮4%,第四层上浮6%,第六层下浮12%。
三、房屋情况:本次出售的房屋位于108小区,九仙溪集资房第二幢的601、602、603、604、605、606房,以上六套均已装饰,第三幢的201、401、501、601、602、603、604、605房,其中401、501房已装饰。
四、交款时间:购房者可以由公司提供担保向建设银行贷款每套2万元正,其余款项在7月30日前交清,交清款项即可交付使用,到期限无交清房款者取消购房资格和1万元订金。
五、分配方案按以下次序自先到后自己选择房号
(1)公司领导
(2)中层正职
(3)中层副职
(4)其他人员:按职称、工龄进行评分,自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其评分标准为工龄每年0。
5分、公司龄每年1分,职称员级6分,助级9分、师级12分,职称以人事局职改办任职为准。按累计评分,同一分数按抽签方法决定先后。
六、房屋产权:本次出售的房产权证已以公司的名誉登记,出售后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并将公司的房产证直接转给购房者,作为房产所有权证明,若购房者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其费用由自己承担,房产证由公司保管十年。
七、本次出售的房屋只限公司内部职工购买,10年内不得转让买卖,在此时间内必须由购买者自己居住,若发现有外人居住时,每年罚购房者5000元。
八、地下室分配方案同上次相同。
附各套房价格。
仙游县九仙溪水电开发总公司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以上价格已含入户、产权证3000元,防盗网2000元(此句由分管负责人用钢笔写此说明)
现在因公司要改制,原来的公司集体户被要求过户到个人,过户费用差不多2万,这费用由谁出?而当初购房者出资3000元入户、房产证被理解为公司都办好了个人户,当初售房时也是这样说,房产证由公司保管十年。
以前卖出的房屋都是办好了个人户,房产证也是公司保管。
我觉得这次购房存在以下几种疑点:
(1)、公司文件也承认此次商品房所有权也是由公司暂时登记。
(2)、在购房方案中,交3000元作为办理入户、房产证,在当时差不多也是这个价,当初公司也说多退少补。
(3)、购房协议书的第三条款中,产权归乙方所有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在购房后,不断向公司提出要过户,可公司就是推脱。
(4)、购房协议书的乙方签名中,不是本人签名,而且竟有17人签名,这协议书有效?
(5)购房方案没盖公司章,有法律效应没?
请专家麻烦指点一下,过户费究竟由谁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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