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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目?要答案!!

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简述现代产权制度的内容?/简述现代交易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主要特点?/有限合伙企业的内涵和特点?/新公司法主要制度的创新?/简述合同保全措施的内涵以及行使时注意的问题?/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及种类?/简述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和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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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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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同一的,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
  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  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现代产权制度是权责利高度统一的制度,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基本要求;流转顺畅、财产权利和利益对称是现代产权制度健全的重要标志。
     它所涉及的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些重要的组织制度和交易制度,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这些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 合伙企业特点:1.有两个以上所有者(出资者)。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包括对其他无限责任合伙人集体采取的行为负无限责任。  3.合伙人通常按照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一般不交纳企业所得税。
  其收益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石油、天然气勘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按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组建。合伙企业的价值是合伙人转让其出资可以得到的现金。 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是:(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依照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它属于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4)有关合伙企业改变名称、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分不动产或财产权利、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要事务,均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5)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制企业的主要优点是创办费用低、信用较佳,但其缺点也很明显:(1)出资者负有无限偿债责任。(2)权力不易集中。(3)有时决策过程过于冗长等 新公司法的变革和创新之处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资本制度上,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调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取消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扩大了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形。
     第二,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三,还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的基本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允许公司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之间任意确定一人为法定代表人;确立了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时以股东名册记载为生效要件、以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的股权认定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和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规定了1/3的职工监事的最低比例和职工董事的自愿设置;利用公司法与证券法两部法律同时修改的难得机遇,科学地划分了两者的合理分 工,消除了原有的立法冲突和交叉。
     第四,最为突出的修改则是对一人公司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全承认和采纳,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保全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周密细致化的趋势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有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项权利,就可以用来保全债务人的总财产,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以达到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目的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信实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违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即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负的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而成立,并发生于合同缔结阶段;因此,它与违约责任联系紧密,但又有明显区别。
     首先,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履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的义务。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只赔偿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而合同违约责任既有赔偿损失,也有支付违约金和强制实行履约等方式。
     再次,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法定责任,但也有区别: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而侵权责任则存在于一切社会交往之中;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是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形式除了损害赔偿以外,还表现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影响等;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而某些侵权责任则不以过失为要件,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
     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常有四种表现: 一是要约人违反要约义务; 二是在要物合同中,要约人反悔,不交付标的物,或者承诺人反悔,不受领标的物,致使合同不成立,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三是需经批准、登记的要式合同中,因要约人或者承诺人过错,致使合同未批准、登记,给对方造成损失; 四是当事人违反缔约的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所得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填补受害方的损失,故承担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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